新能源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熟悉设备和系统,参加设备试运的验收工作。 5.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应按计划、分阶段实施,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 1)设备管理专业基础知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概预算、工程合同管理等知识。 ( 2)设备检修知识:设备构造、原理;检修工艺流程,设备检修作 业指导书;设备常见故障处理。 ( 3)同类型机组、设备生产现场实习。 6.对电气专业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不能少于三个月的系统培训;热工、继电保护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人员应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系统的理论培训,并参加厂家组织的机组控制系统、继电保护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参加设备出厂调试和验收试验;安排不少于一个月的同类型机组控制系统和继电保护设备的实习和调试。 7.对非电气专业人员培训,培训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的系统培训,同时参加厂家组织的机组控制系统、继电保护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参加设备出厂调试和验收试验 8.非电气专业人 员的培训内容: ( 1)风电场电气一次系统运行方式; ( 2)电气运行倒闸操作一般规定; ( 3)风力发电机组的工作原理及运行方式; ( 4)控制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 5)风电场电气二次保护配备及原理; ( 6)直流系统运行方式及操作步骤; ( 7)风电场高、低压开关结构及操作方法; ( 8)风电场电气运行规程; ( 9)电气一、二种工作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审批流程; ( 10)电气倒闸操作票填写; ( 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 1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四)新分配学生、调入 职工学习时间; 学生 6 个月学习考试合格上岗,调入的电气专业人员上岗学习 3 个月;非专业调入职工上岗学习 6 个月。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4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必须进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培训,每年不少于 60 课时; (二)离开岗位 3 个月及以上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转岗 的、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每年不少于 48 课时; (五)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烧伤、创伤、中毒等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 (一)安全监督人员须持有集团公司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二)安全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 48 课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 级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 1 次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与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新能源公司。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新能源公司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二)对风场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制度的考试;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 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各分场每年第一季度必须集中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动火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动火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条 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以上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 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 分场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5 第五十三条 各分场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制定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新能源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 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新能源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制度。 安全监督人员按规定执行《新能源公司 安全监督人员年度例行工作表》 、 《新能源公司安全监督人员月度安全评估表》、《新能源公司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典型项目表》。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例会 (一)公司例会 在华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结束后本周内,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生产安全生产委员会(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 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 (月度安全监督网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分析会(月度安全监督网会议)。 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 4. 参加安全生产月视频会 各单位按时参加集团公司、华北公司的安全生产月(周)视频会。 5.技术监督会 每季召开一次技术监督会,会议由主管生产的职能部门组织召开,主管生产的职能部门通报本季度在技术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计划。 (二) 班组安全生产例会与安全日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 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开展。 班组每周召开一次,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领导讲话、事故通报,分析 16 班组内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为主要内容。 (三) 例会相关要求。 、月度安全分析会的会议记录,每半年由安全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内审。 第五十七条 安全检查 新能源 系统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春季、秋季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安全月检查等,新能源公司系统应在集团公司春季、秋季检查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针对性的检查内容,力求实效。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作风、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八条 安全简报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出一期。 安全简报内容应包括人身轻 伤及以上事件、设备障碍及以上事件、企业违章考核、三讲一落实开展情况、两票三制执行、两措计划的执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动态监控、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星级考评等情况及分析。 第五十九条 安全月 安全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新能源公司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新能源公司加强危险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由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每年第一季度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实施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分场 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报告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 公司每年一月份按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完成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上报华北公司和集团公司。 分场按照演练计划定期开展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和年度自评报告录入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系统。 17 各分场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将应急预案报送政府 有关部门备案,并在条件允许时,积极参预地方政府的应急演练工作。 各分场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和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确保抢险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各分场应结合上一年工作实际与现行的有关工作,编制“危险点分析”手册。 现场作业要认真开扎“三讲一落实”,即现场作业必须“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切实防范风险,保障现场作业安全。 第六十三条 各分场结合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查设备、设施隐患、查管理漏洞、查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持续改进,闭环整改。 第六十四条 新能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 时开展星级考评工作,发现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九章 承发包工程 第六十五条 新能源公司各部门应按《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发包工程和外委用工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新能源公司 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新能源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以外委项目发包,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六十七条 新能源公司应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新能源公司实行外来务工 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化内容包括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准入、岗位标准和考核标准等。 第六十九条 新能源公司各单位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安全协议。 应具体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新能源公司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 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 承包方保证安 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 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七十一条 各所属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并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督管 18 理: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 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 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 (六)各分场应对承包方执行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现场规程的情况,对现场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过程检查与监督 ,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确保监督到位; 第七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 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风场、班组或个人完成。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 ,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单位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风场、班组完成。 第七十四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因 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发包方根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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