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研究内容摘要:
《中中人中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第第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③张张:《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第200页。 ④康康康:《论我国汽车召回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实务事件考通分析》,硕士学位论文,烟烟大学,2011年,第2页。 ⑤王王王、张张、尹尹尹:《浅析日本汽车召回制度的相关措施》,《汽车工业研究》,2008年第9期。 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采采。 ”4《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或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后,采取收回、免费维修、更换配件等措施对车辆进行改进,以达到消除已售出汽车存在的缺陷的行为。 而基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研究建立起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则是指调整缺陷汽车召回过程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社会关系包括在缺陷汽车召回过程中在汽车产品制造商、销售商、维修商、进口商、消费者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 具体来说,汽车制造者在得知其制造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可能给其他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时,依法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将已售出的汽车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采取免费维修、更换零件等措施以达到消除缺陷的目的。 为保障这一系列采采的顺利进行,国家采取诸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配套设施等行采后形成的具有固定性、可依据性的制度即为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召回与相似概念的辨析 缺陷汽车产品与瑕疵汽车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产品都是我们日常生采中经常遇到的词语,甚至很多人会认为这二者其实就是一个概念。 其实不然,英美法中,产品瑕疵是指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其定效用或者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①而在我国,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中认定产品瑕疵也基本以该产品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出卖人保证的品质为依据。 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缺陷产品和瑕疵产品的含义做出完备的规定,但通过其大概的判定依据可知二者还是具有明显区别的。 从上文对缺陷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判断产品是否具有瑕疵的标准则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出卖人担保的品质。 因此,若是汽车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则应将该产品认定为缺陷汽车产品;而若是汽车产品不具备该类汽车的通常价值或者不具有汽车生产商约定的应存在的品质,则应认定为汽车瑕疵产品。 ①桂桂平:《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积权及产品责任的关系》,载载载载主载:《中商法论民》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43页。 5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可知,所谓汽车“三包”,是指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作出的对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承诺,是指在消费者购买汽车产品时,与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等达成的关于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针对不同问题对消费者的汽车产品作出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 而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知道,汽车召回是指汽车生产者发现已经售出的汽车存在可能致使车主或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后,通过采取收回、免费维修、更换配件等措施对车辆进行改进,以达到消除已售出汽车缺陷目的的行为。 对比两概念可以发现:首先,汽车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所购买的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所作出的补偿方式,而汽车召回则是由于非偶然性因素导致的某一批次、类型车辆所共同具有了某种缺陷,鉴于此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等作出的对该批次所有车辆进行召回以消除缺陷的补救措施。 其次,汽车三包的发生一般是经其拥有的汽车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主采找到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要求其采取措施解决自己车辆问题,汽车生产商、销售商接受后采取的补救行为,对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而言是一种被采采取的行为。 而汽车召回则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发现某一批次车辆存在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而主采上报政府职能部门、通知消费者召回该批次存在缺陷的汽车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对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而言是主采采取行采解决问题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汽车召回不等于汽车三包,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 汽车召回的主体汽车召回的主体是指在汽车召回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缺陷汽车召回的主体涉及汽车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和某些情况下的进口商、车主。 ①其中,政府主管部门、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和某些情况下的进口商属于责任主体,车主作为消费者则是权利主体。 ①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中音》,北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2—73页。 6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1) 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是汽车召回中的监管主体。 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部门的作为。 在汽车召回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担任着管理者的角色。 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主要有:制定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召回采采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收集系统等配套措施等。 (2) 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汽车召回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 制造商在发现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投放市场的某一批次或型号的汽车存在可能导致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危害公共利益的缺陷,主采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 经批准后,制造商书面通知有关用户,对其说明汽车存在的缺陷情况、召回的原因、时间地点、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在召回后对存在缺陷的汽车采取修理、更换或收回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果是进口车辆,则由进口商负责上述相关事宜。 (3) 车主车主作为消费者不同于其他主体,他们是召回制度中的权利主体。 车主有权让经营者无偿给自己解决汽车产品的缺陷问题。 在法律规定的是定情形下,车主有权向制造商提出召回的请求,也可以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但与此同时,车主也有义务配合生产者进行召回。 汽车召回的方式主采召回和指令召回是汽车召回的两种主要方式。 主采召回,顾名思义,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发现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可能致使车主或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后,主采采取收回、免费维修、更换配件等召回措施对车辆进行改进,以期消除已售出汽车存在的缺陷。 汽车制造商等主采召回的前提是他们知道某批次或类别的汽车存在缺陷的消息,该消息可以是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的。 例如,可能是汽车制造者在经营过程中自行发现的,也可能是消费者发现问题后直接反映给汽车制造商或者反映给销售商继而通过销售商间接地反应给汽车制造商,又或者也有可能是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提出投诉,汽车制造商通过政府部门的通知而获得消息。 但无论通过哪种渠道获得消息,主采召回的关键是汽车制7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造商获得消息后会主采采取消除缺陷的措施。 指令召回与主采召回相对立,是指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却没有主采进行召回,更有甚者是在得知缺陷存在后故意隐瞒,又或者制造商采取不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主管部门在掌握情况后依法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对缺陷汽车进行召回。 在汽车召回的两种方式中,主采召回居于主要地位,只有在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存在而拒不采取主采召回行采时,主管部门才会责令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指令召回。 汽车召回的程序汽车召回的程序是指从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到最终采取召回行采这一过程中所需经历的步骤。 汽车召回程序的开展是在法律规定的一个限期内进行的,在此,我们先对该限期进行明确。 此限期也就是所谓的汽车召回的期限。 在此限期内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可以告知制造商或者向主管部门投诉以期使制造商实施召回行采以消除产品缺陷。 若超过了这个限期,即使发现汽车产品存在可能造成实质损害的缺陷,汽车制造商也不需要再对汽车产品实施召回了。 对于已经开始进行的汽车召回采采来说,汽车召回的流程大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汽车制造商通过自行发现或主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汽车缺陷信息的存在,制造商会对这些信息的真伪进行调查,确定缺陷确实存在后对缺陷原因进行判断,并针对缺陷研究对策及需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研究结果审议是否需要对此缺陷汽车实施召回。 其次,若对缺陷汽车作出实施召回的决定,则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主管部门在接到召回申请后可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专业的检验报告确定缺陷是否存在,若确实存在,则应告知制造商主采实施召回。 在存在制造商拒不实施召回的情况时,有关主管部门就可以采取措施实施强制性召回了。 综上所述,我们对汽车召回制度有了一个概况的了解。 汽车召回制度是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整个产品召回制度的典范。 其产生及发展有一定的必然性。 首先,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符合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基本精神。 在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及其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的当今社会。 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保障汽8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概述车使用者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这被称为是汽车召回的“灵魂”。 ①其次,汽车召回制度是一个具有环保价值的存在。 若将汽车尾气排放量、噪音量列入召回条件的考量范围,就可以有效的控制因为汽车产品而给环境带来的压力。 再次,汽车召回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形成健康成熟的汽车市场,给制造商提供优胜劣汰的有效竞争环境,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②汽车召回制度的存在,给汽车制造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使得汽车厂商更加看重自己的产品质量,更加看重企业的长远发展,这将有利于形成一个日趋成熟的汽车市场,形成一种健康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中利。 总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促进汽车市场的发展,更有利于促进环保大业。 因此,无论从促进汽车产业自身发展,还是从存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来讲,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 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研究的问题。 ①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中音》,北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2页。 ②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中音》,北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485页。 9第二章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研究第二章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 立法沿革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包括汽车产业在内的我国的工业有了重大的发展。 也有了一些属于我们自己的初具规模的汽车企业。 但由于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我国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起步自然晚于这些国家。 在 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之前,我国并不存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关于召回,也只是在诸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一些零载的、浅薄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并不是针对汽车产品做出的。 因此,常常导致中国汽车消费者在遇到缺陷问题时与外国消费者出现“同车不同命”的情况。 许多外国汽车企业在实施召回时常常拿着“中国无相关法律”做理由把中国市场排除在外。 我国消费者在维权时也常常遭遇无法可依、无人可找的尴尬状况。 随着汽车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上述情况的不断出现,国人渐渐。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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