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内容摘要:

提高”的工作方针,加快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步伐;试行比较早的地区和部门,总结了试点经验,逐步 普遍推行;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晚和尚未开展的地区和部门,也开始了试点,积极创造条件,迅速展开,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稳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 1996 年开始,建设工程监理转入全面推行阶段,明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发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与此同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这些都对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后几年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将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列入有关章、节条文,确立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用国家法律的形式作了肯定,是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 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建设监理制度从产生开始,经历了 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 段。 自 1988 年明确提出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始, 建设部 组织 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 后,确定 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 8 个市 作为监理制度试点城市, 试点地区和部门开始组建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帮助监理单位选择监理工程项目,逐步开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为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建设部在组织召开的第三次 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总结了 8 市监理试点的经验, 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均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3 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 平和投资效益;要组建一支高水准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把工程监理制度稳定下 来。 到 1994 年底,全国已有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的 36 个工业交通原材料等部门在推行监理制度。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 3 市及辽宁、湖北、河南、海南、江苏等省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推行了监理制度。 全国推行监理制 度的地级以上城市 153 个,占全国 196 个地级城市的 76%。 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大部分国道和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工程监理,建筑市场初步形成了由业主、监理和承建三方组成的三元主体结构。 标志着监理制度试点工作的结束。 为了确保建设监理制度的稳步发展,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明确 新开工的相应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6 规模工程项目要全部实行监理制度 ,并开始举行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使监理从业人员正规 化、科技化。 “ 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师 “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它是一独立的国际组织,目前有 60 多个代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咨询工程师专业团体会员国(其会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中国于 1996 年 10 月加入了该组织。 1. 3. 1“ FIDIC”合同条件 “ FIDIC”的本意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习惯上有时也指“ FIDIC”条款或“ FIDIC”方法。 “ FIDIC”的主要出版物有《土木工程 施工合同条件》(通常俗称为“ FIDIC”条件或“ FIDIC”合同条件)、《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又分别称为“红皮书”、“黄皮书”和“白皮书”,已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使用。 “ FIDIC”的起源要追溯到 19 世纪,欧洲兴起工业革命,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投资扩大,技术日益复杂,因此业主聘用工程建设的专家为自己咨询、顾问,甚至在工程实施阶段代表业主进行组织、协调、项目管理、检查与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等。 在 1913 年,欧洲 4 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开始组成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即“ FIDIC”。 随着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合同专家和法律专家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产生了“合同条件标准文本”;特别是在 1945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成立不久,制订了国际性的工程承发包“通用合同条件”;以后经过补充和修改,于 1957 年出版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因此很快以“红皮书”的俗称而闻名于世。 以后在 1969年、 1977 年、 1987 年分别在修订后出版了第二、三、四版,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承包工程合同条件。 今天,“ FIDIC”合同条件已成为国际公认 的标准合同示范本,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所以又被称为国际通用的承包工程合同条件。 它以严谨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而为世界和有关业主、承包商、咨询机构所接受;特别是由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认可和应用,使该文本的影响不断扩大,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1. 3. 2.工程师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7 国际上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管理体制大都是“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元管理体制。 业主是施工合同的签约者之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在工程建成后从中受益的工程所有者。 承包商是其投标书被选中并与业主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工程建 设者。 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公正地监督合同实施、解决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是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中间人。 “工程师”是其中独立的一方,在合同中的概念是法人,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称号,与我国的工程师职称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工程师”的任务和职权是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和业主与“工程师”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工程师”不属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任何一方,而是受业主委托参与管理的第三方。 从“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和职权上理解, 它与我国的监理工程师相近。 在国际上,工程师服务的范围和深度、权力的大小、工作目标,随具体项目的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差异。 按 FIDIC 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及习惯做法,在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任务是监督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在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以及其他各方面满足合同要求,也就是合同管理。 FIDIC 大部分条款都涉及到工程师的职责,如: ( 1)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令; ( 2)要求承包商制订详尽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批。 还要审查施工方案和用款计划; ( 3)接收并检验承包商报送的材料样品,批准或拒收材料。 如果用了不 合格材料,该部分工程应拆除; ( 4)对工程的每一工序、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5)巡视工程,重要工序旁站监督; ( 6)审批分包合同; ( 7)审查工程进度; ( 8)处理索赔与反索赔; ( 9)处理工程变更事项; ( 10)核对工程量; ( 11)签发付款凭证;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8 ( 12)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 13)签发工程事故处理有关报告等。 编制“ 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在合同履行的管理过程中,“工程师”处于核心的地位,也就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在业主与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许多条款内将管理的权力赋予非合同当事人的“工程师”,要求“工程师”独立、公正地进行管理,既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又可实现高效率的管理。 1. 3. 3.“ FIDIC”新出版物 1999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四本“ FIDIC”合同条件(均标明1999 年第一版,以示与过去版本的区别):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和设计 —— 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EPC(设计 —— 采购 —— 建造)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和《合同的简短格式》(绿皮书)。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 书)适用于由业主或委托工程师进行设计,承包商只负责施工(或参加少量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业主方和委托的工程师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较多,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工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其权力、职责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工程师的决定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努力做到公正。 《工程设备和设计 —— 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项目。 这种合同形式下,业主方只需在要求中说明工程的目的、范围和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由承包商按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和施工,在达到业主的要求 后交付业主。 在一般情况下,业主委托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把好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关。 这种合同方式多用于机械设备工程、电力等建设项目。 《 EPC(设计 —— 采购 —— 建造)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电厂的实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类型的工程项目的实施。 承包商应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交“钥匙”时,应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投产运行正常并达到要求的规模的项目。 在一般情况下,业主对项目的最终造价和施工的时间要求较高,业主派出代表管理合同。 《合同的简短格式》(绿皮书)适用于投资小、不需要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或虽然投资较大,但工作内容较简单、重复,周期较短的工程项目)。 这一种合同形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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