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小区二期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全文内容摘要:

每个检验批抽查 10%,并不少于 10 件(处)。 6. 3. 3 屋面 节能分项工程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6. 3. 3. 1 材料、设各进场检查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进场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及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有: 保温板、 材料的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表 表 6. 3 序号 见证取样材料名称 复验项目 备注 1 保温板挤塑保温板 导热系数、密度、挤压强度或 压缩强度 6. 3. 3. 2 检验批、工序验收 工序控制要点: 主控项目 1)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 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屋面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3)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密度、导热 系数、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以上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4)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5)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一般项目 1)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松散材料应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b、板材应粘贴牢国、缝隙严密、平整。 需要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 挤塑保温板隐蔽、找坡层隐蔽、保护层隐蔽。 6. 3. 4 地面 节能分项工程监理控制要点及日标值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进场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及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 保温岩棉、保温板。 材料的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表 表 6. 3 序号 见证取样材料名称 复验项目 备注 1 保温板 导热系数、密度、挤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6. 3. 4. 2 检验批、工序验收 工序控制要点: 一般规定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施工过程中应 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 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主控项目 1)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或称重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3)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 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 3 组。 4)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的厚度不应出现负偏差,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地面节能 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接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b、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c、保温板(块)材料应紧密铺贴,面层应平整,相邻板块高差应不大于 1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 2 处,每处 10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7)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用长度 500mm 水平尺检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 数检查。 8)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需要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 基层;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保温材料粘结;隔断热桥部位。 6. 3. 7 配电与照明节能 分项工程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6. 3. 7. 1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 |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进场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及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 核查记录。 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a、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格栅或透光罩 透明 磨砂、棱镜 b、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标称功率( W) 18 20 22 30 32 36 40 镇流器能效因素( BEF) 电感型 电子型 C、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注:λ是电路 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75% 60% 60% 谐波次数 n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人允许谐波电 流(%) 2 2 3 30λ 注 5 10 7 7 9 5 11≤ n≤ 39(仅有奇次谐波) 3 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 10%,且不少于 2 个规格。 材料的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表 表 6. 3 序号 见证取样材料名 称 复验项目 备注 1 电缆、电线 线、缆截面及每芯导体电阻值 6. 3. 7. 2 检验批、工序验收 工 序控制要点: 1)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 其中: a、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177。 70%:单标称截面( ㎜ 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 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4 6 10 16 25 35 50 70 95 120 150 185 240 相 220V 为+ 7%、 一 10%。 b、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 380V 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TIDu)为 5%,奇次( 1~ 25 次)谐波含有率为 4%,偶次( 2~ 24 次)谐波含有率为 2%。 c、谐波电流不应超过下表中规定的允许值。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 ( kV) 基准短路容量( MY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 ( 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 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1 12 18 16 14 12 d、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 2%,短时不得超过 4%。 检验方法:在己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2)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c)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 90%; d)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 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 2 处。 一般项目 1)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 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 10%。 2)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 :全部检查。 需要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 被隐蔽部位的电气线路支架安装(位置、环境、材料、焊接、固定、间距)、线槽敷设(位置、连接、弯曲半径、支承固定、开孔)、电线管敷设(预埋工艺、弯制、中闸拉线盒、管连接、软管连接、管密封、标记)、线缆敷设(弯曲半径、截面利用率、固定、敷设间距、接头、与设备连接)。 6. 3. 8 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6. 3. 8. 1 材料、设各进场检查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进场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及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有 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 源管理系统。 6. 3. 8. 2 检验批、工序验收 工序控制要点: 一般规定 1)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相关章节的规定和( GB50411)规范的规定。 2)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3)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 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4)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5)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6)工程实施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由详细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 168h 的不间断试运行。 7)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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