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范文]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校公布,常代会委员以外的普通会员有权列席会议。 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主任会议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和表决规则】 常代会全体会议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选举依据本《细则》第五章执行。 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审议规则】 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 18 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含五 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以后的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议案可以撤回。 第三十三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和动议规则】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处理】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 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在议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第三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 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19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的组成】 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 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包括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组成】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由会员担任。 在执委会主席团全部四至七 名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 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 (二)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 (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 (五)会同常代会会长团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六)组织开展校园学术、科技活动; (七) 组织开展校园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八)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 (十)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 (十一)领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定期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 和部长会议 】 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 20 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常代会监督。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组成执委会部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 执委会如需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主席团在公开招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前向常代会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21 北京大学学生会 选举组织条例 ( 2020 年 3 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 2020 年 5 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规目的】 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 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 竞选 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 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选举基本原则 】 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 【 应选职务 与人数 】 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 二到三人 ,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到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到二人。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在候选人产生之后,根据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交由常代会全会审议通过。 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 第四条 【 主持选举的机构 】 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分别负责选举会务组织和对外联络事务。 选举 委员会 委员 参加选举的,自 报名 之时起自动退出 选举 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 , 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 22 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在新一届会长团和主席团当选后解散。 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选举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 事项。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的原 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 处理重要问题或内部出现分歧时,须进行投票,以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 不参加选举的会 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 【 参选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 学生会会员 , 有资格 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 :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 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 GPA) 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 70%; (四) 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五) 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 (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23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 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 四 项规定约束,不因 此 丧失参选资格。 第六条 【 选举报名 】 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且符合参选条件的同学,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经所在院系学生会、 团委、党委审查同意,可于 选举公告发布以后 ,在规定时间 内 通过指定方式 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 书面证明 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候选人资格审查】 选举 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候选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候选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规定的 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 二 分之 一 以上(含 二 分之 一 )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候选人资格审查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全程监督。 资格审查报告在监察 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公布。 第 八 条 【 候选人 自律协定 】 选举委员会在 选举报名结束 后 ,召集报名人签署 候选人 自律协定。 已通过审查的报名人在签署 协定 ,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 后 ,方可 正式 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 九 条 【 候选人公示 】 通过审查并签署候选人 自律协定 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 选举委员会在 选举报名结束后向全校公布报名结果,在 候选人产生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全校公示一周。 第三章 竞选活动规范 24 第十条 【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 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 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竞选经费】 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 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竞选预算和决算】 报名人在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 至 选举投票之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 选举委员会应将所有候选人的预算向全校公示并备案。 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 至 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 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十三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 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四条 【选举的纪律】 在选举报名开始 起 至选举投票结束 止 的任何阶段,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纪: (一) 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物质利益,贿赂或变相贿赂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妨害其自由行使投 票权的 ; ( 三 ) 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 ( 四 ) 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 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 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的 ;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 25 (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 有损害 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 , 损害 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 或 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 选原则 等 其他恶劣情形 的。 第十五条 【对 参选报名人和 候选人的举报】 从参选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 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候选人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对候选人的调查】 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 在对参选报名人的资格审查结束后,如果没有接到举报 ,选举委员会不得 主动对候选人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对候选人违纪的处理】 选举委员会对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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