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附2个学校完整章程)解读内容摘要:

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第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 18 — 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 (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 第二十条【教职工义务】 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若干义务,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权利保护】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说 明:幼儿园可通过设立教师申诉或调解委员会等制度,对教师权利进行救济。 )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幼儿权利】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 (说明: 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第二十三条【幼儿义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 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四条【育人体系】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说明 :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 19 — 第二十五条【家长联系制度】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说明: 本条依据是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九条 , 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第二十六条【家长委员会】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说明:本条依 据 是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 教基一〔 2020〕 2号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也有明确要求,幼儿园如建立家长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第二十七条【社区联系】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说明: 本条依据是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一条 , 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或财政适当补助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 、 、 、 和 等。 (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 幼儿园 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 — 20 — 园 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所谓‚全额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 上级补助收入 、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五 类中选择填写。 )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说明: 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可结合 实际 情况 表述。 ) 第三十条【收费制度】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 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 2020〕 3207 号) 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 第三十一条【资产保护】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 第三十二条【社会捐赠】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 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依据 是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十九条 、 第二十二条。 ) — 21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制度体系建设】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说明: 幼儿园 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 保育 、 幼儿管理 、 教职工 管理、 财务 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 制度以及各种 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 第三十四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 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说明:章程不能违反上位规定。 ) 第三十五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 订 由 提出 ,经教职工大会审议, 园务会议通过, 报 区(县) 教育局 核准后生效。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人员。 ) 第三十六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本园 负责解释。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章程解释部门。 ) 上海市第五中学学校章程 ( 2020年 1月 24日十一届二次全体教 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上海市第五中学 创建于 1893年, 是 清朝末年开办的现代学校,至今已有 119年的历史。 学校地处虹口的老城区,毗邻北外滩和苏州河,享有“黄金地段”的美誉。 随着城市改造和社区变迁,社区生源渐渐减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大大增加。 学校先后被评为“区文明单位” 、 “ 虹口区行为规范示范校” 、 “ ‘十五’ 师干训工作先进集体”、“虹口区教科研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及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 管理, 保障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利, 建立 与完善 学校自主发展 , 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第五中学, 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Middle School; 学校 地址为 上 海 市 武 昌 路 556 号 , 邮 编 为 202085 ; 官 方 网 址 为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 虹口 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 一所实施 初中 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 本市户籍和常住本市居民的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招生对象为 适龄的“ 6— 9年级” 学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办学文化 第五条 确立 学习、传承、发展的工作思路 和价值取向, 树立明确的办学目标 ——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打造家门口的好学校” ,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保证规划实施的自评机制,促进 学校可持续自主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四有”的接班人;培养一支具有学习型、研究型、反思型的教师队伍 ; 努力 将学校办成质量上乘、信誉良好、特色鲜明的市、区素质教育实验性、示范性学校。 第七 条 学校的 办学理念,简而言之“ 以生为本,有效行动” ,可以化解为: “以人为本、全面服务、和谐发展、打造品牌”。 这是延续多年并证明正确与行之有效的办学理念,但仍需要在内涵上适应形势,有所深入和发展。 第八 条 学生的 培养目标 与教师的发展目标在文字表述上相同 : 做 “人格健全、学力坚实”的五中人 ;在内涵操作上各有要求。 上海市第五中学 : 校风 —— 文明、勤奋、和谐、进取;教风 —— 严谨、求实、创新、敬业;学风 —— 自主、合作、体验、探究; 第九 条 学校优质的文化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以文化来熏陶师生,以文化提升办学品位。 学校推进“三风”建设,强化教育实践,浓郁学校文化氛围。 在密切干群关系上,以“人心、人情、人本”的理念和实践激励教职工奉献教育事业;在师生关系上,以 “导师制” 的推进与深化,和谐师生关系; 在班级与课堂上,要落 实“温馨、情趣、有效”课堂建设;在学校里,注重创设丰富多彩的活动环境、和谐温馨的人际环境、美丽绿色的校园环境。 第十 条 学校强化教育教学与各类主题活动的融合,与文化建设的融合。 定期 举办艺术节、科技节、学科周、辩论赛 、歌咏会、集体舞等各类活动,拓展课堂教学,丰富师 生的校园生活,提升文化情趣。 第十一 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 学校 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接受区人民政府督导室的督导, 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 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 条 校长 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 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教师 的权利及义务 (一)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使用学校设施设 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 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 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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