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监管协议内容摘要:

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质押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 224),向丙方办理提货。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 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签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印鉴样式参见附件 225。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 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 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 ,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相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 )进行电话核实,甲方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件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乙方方可办理放货。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机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 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224),并送达甲方。 第 六 条 质物价格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 227)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 七 条 质权行使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 八 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