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思索与深度检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综述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既是刑种,也是刑罚执行方式,其核心内容是刑罚在监狱之外的社区执行,其主要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使之适应社会,最终返回社会。 ”[ 15] 关于社区矫正的意义与功能,学者们有比较详细的阐述,有些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本质上具 有以人为本的取向。 社区矫正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人员之外,还要帮助犯罪人员,与犯罪人员一起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只有当他们的社会功能得到恢复,才能真正回归主流社会。 ”[ 6]有些学者则侧重于从多个方面来探讨,譬如有的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并降低成本,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 ”[ 4]另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有利于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轻监狱拥挤、降低行刑成本、改善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 ”[ 16] (四)发展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模式与路径 有的学者从现代刑罚理念的角度阐释了我国发展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指出:“长期以来,受我国传统文化以及前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基本都保持着一种单一的犯罪控制的工具主义法律观。 有学者形容说:‘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 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 ’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强调刑法的刑罚功能,强调刑法服务于政治,而忽视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行使以及人权保障功能。 与之相对应表现在行刑方面。 传统的行刑观念认为,自由刑即是监禁刑。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 报应是指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来抵其罪恶。 预防包括一般 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来教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教育改 造消除其再犯能力与倾向。 刑事处罚政策有两方面内容 :刑罚政策与非刑罚政策 (包括保安处分 ),前者通过利用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目的,后者通过利用非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目的。 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刑罚教育改造社会化,使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社区矫正由此应运而生。 ”[ 6] 对于社区矫正的模式,有的学者通过对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不同试点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模式提出了看法。 如有学者通过对京、沪、浙三个试点管理模式的对比,指出各个模式的特点和缺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试点模式存在缺陷的原因:试点 设计时缺乏认真的研究与论证,“依法”认识偏颇、“多主体”管理混乱,缺乏前瞻性,矫枉过正、缺乏专业化考虑、缺乏降低成本意识、试点缺乏多样性、盲目推进不符合试点要求等八点。 [ 17]有的学者则提出了“ 1+x”模式,指出:“树立矫正犯罪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1+x’模式是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发展方向、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经验、尊重地区差异等建议。 ”[ 18]另有学者则对于社区矫正的完善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代表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 应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维度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 在理念层面,应确立 行刑人道、行刑社会化、 恢复性司法、行刑民主等理念,以消除社区矫正的观念障碍;在制度层面,应完善刑罚体系,完善假释制度,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建构科学的执行制度,以克服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在技术层面,应实施社区矫正矫前调查工作,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以增强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 19] (五)社区矫正的实证分析、问题与对策 基于社区矫正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和自身特征,对社区矫正的实证调查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我们 的研究,这方面的成果颇丰。 如有的学者对河北省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河北省的社区矫正存在工作主体素质不达标、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基础设施不完善、矫正措施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 ”[ 20]通过对河北省社区矫正的实证调查分析,另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存在以下不足:“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程度不高、矫正主体不明确、缺乏规范有效的机制、工作者缺乏等。 ”[ 7]还有学者对武汉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实证调查,发现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初步形成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建立初步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等方而取得 了有益的进步,[ 21]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文中作者指出这些问题主要是 :对社区矫正认识有偏差、适用的对象偏少、现行法律规定滞后、矫正工作人才匾乏、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教育不足、矫正工作经费不足、工作人员待遇保障不足。 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 执行机构,确保经费保障,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社区建设。 具体参见苏彩霞、邵严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年第 6 期。 也有学者对当前社 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有学者就指出:“社会对社区矫正的理念认识不足、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设置不合理、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缺乏专门的假释决定机关等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挑战。 ”[ 22]另有学者指出:“对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的过度干预、对矫正对象放任自流、工作重点分配不平衡、矫正工作方法措施的随意性等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困境。 ”[ 11] 关于如何完善当前的社区矫正,多数学者提出了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如有学者建议:“优化行刑理念、完善社区刑罚制度、规范和统一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建立 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 23]有的学者强调:“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统一刑罚执行权、加快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加强经费保障。 ”[ 24]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在重构刑罚理念、完善立法规制、规范运作机制等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 22]当然,也有的学者着眼于从某个视角提出自己的观点,譬如有的学者从执行方面探讨了社区矫正的完善,指出:“加快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立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监督、强化社区矫正执行责任制、借鉴成功经验等四个方面的措施是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的 有效途径。 ”[ 25]有的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如就有学者建议借鉴美国经验[ 26],提出在试点基础上改革社区矫正。 在文中,其指出具体方案是: (1)将管制改为社区服务刑,适用于轻微犯罪者。 (2)增加补偿令,即赔偿措施。 可以考虑在一些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当中适用补偿令,即通过双方调解,以赔偿的方式代替监禁刑。 (3)创设新的资格刑。 对于符合社区矫正的计算机犯罪者,可以考虑适用新的资格刑“剥夺网络活动权”,即剥夺其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对于某些经济罪犯,也可以剥夺其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将这些新的资格刑引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裁和措施中。 (4)完善矫正对象的危险评估。 (六)社区矫正的域外实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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