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内容-学院概况内容摘要:
设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 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0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 21 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2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0年 9月 1日 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 [1995]4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 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増强 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已。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 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24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 惜资源。 25 第二篇 常规管理 26 运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院 学 字〔 2020〕 38 号 (经院学字 〔 2020〕 25号、 〔 2020〕 38号、 〔 2020〕 39号 修正)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 2020〕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省招考中心批准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本人或家长应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所交费用按学院规定清退),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 27 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写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需交齐本学年学杂费,自应报 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计财处收据到系办公室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自应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注册。 因交不足学费而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在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从学生处网页下载《运城学院特困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自应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缓交通知单到系办公室注册。 如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报到或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不论何种情况,未履行 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或注册者,学院均予以退学。 第 六 条 学生退学、转学、休学 、复学、升学、留(降)级及毕业离校时应到学生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勤 第 七 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 八 条 专科毕业班学生提前上岗,应从学工部(学生处)网页下载《毕业班学生提前上岗离校申请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8 第 九 条 学生请假,按照《运城学院学生请假制度》执行。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 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 一 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的计分办法。 每门课程取得 60分以上(含 60分)的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所有学生在校考试或考查需按学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各系、部负责,在考试或考查两周前报送学生处审批。 第十 二 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运城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办法》和《运城学院 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 第十 三 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应当根 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对于一些确实因患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锻炼和测试的学生,需持指定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 四 条 跨校修读课程原则上面对高层次学校。 在向教务处和所在系提出申请的同时,要有修读学校同意函。 修读成绩单要盖有修读学校印章。 四、缓考、旷考、重修、补考 第十 五 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应从 教务处 网页下载《运城学院学生缓考申请审批表》,持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系负责人签署意见, 教务 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9 第十 六 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 旷考应当重修 ,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 七 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修: 考核因成绩原因未取得相应学分者; 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实验课或有实验课的课程未完成规定的实验者。 第十 八 条 补考、缓考、重修的其它规定见《运城学院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条例 》 之 相关 规定。 五、升级与留、降级 第 十九 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 条 学院不执行强制留降级,学生每学年未获得学分达 15学分者,系里必须对学生提出预警,并安排辅导员与学生谈话。 学生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留降级,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统一发文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 一 条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 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手册内容-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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