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内容摘要:

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项目 制定单位 批准单位 备案单位 备注自治区 全国人大 常委会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自治县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自治区 全国人大 常委会自治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自治县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较大市 省级人大 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行政法规 国务院 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于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 “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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