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探讨内容摘要:
其次 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县为覆盖范围 , 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 , 而县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有限,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从而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第三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它的直接投资。 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因此,明确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而且建立类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运行养老金,实施开拓个人账户投资渠 道, 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 “ 新农保 ” 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健。 宣传力度不大,群众参保意识不强 一是有的群众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使之失去信任感。 二是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上历史形成的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 三是目前参保农民一年要交费 350 元,而 15 年之后才能看到收益,回收期长,农民心里存在一定顾虑情绪。 这些问题的出现,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受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影响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 我国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需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因此城市化发展较快,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筹资方式广,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政策不够完善,资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 此外,二元体制下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 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筹资渠道、政府重视程度和农民意识程度以及对农保基金 管理 上的差别。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短时期内不可改变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农保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危害,这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对政府财政问题的思考 政府财政支持压力 根据精算,我国农村居民 60 岁时平均余命为 20. 62 年, 72 岁时平均余命为 11. 86 年。 “ 新农保 ” 制度中规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 139,也就是说,政府必须承担近 12 年的养老金支付。 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将构成较大的隐形财政压力,威胁 “ 新农保 ” 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中央财政的补助到位应该没有问题。 2020 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 3268056 亿元。 这样,中央财政一年补贴 “ 新农保 ” 的数额占 2020 年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为 1. 64%。 由于 2020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 (61330. 35 亿元 )的比重达 533%,而中央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21. 3%。 可以说 %这一比例非常小,中央财政完全可以负担得起, 即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 “ 新农保 ” 财政补助 (中国 统计年鉴 )。 但是,省级以下政府尤其是贫困地区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有待探讨,政府的补助是在缴费阶段补助还是在受益阶段补助也需要研究,缴费阶段当期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但是,能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受益阶段补助对当期压力较小,但是对未来政府的压力较大,而且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在现行的行政体系下,容易引发政府的道德风险,即可能不考虑整体福利,而选择当期政府的福利最大 化,选择受益阶段补助。 因 此,各地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现在和将来的财政状况,选择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方案。 此外,随着农村居民寿命的增加,实时调整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引入精算因素,采用较为 科学 、精准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保障“ 新农保 ” 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020 年, 60 周岁以上老人养老金是 360 元, 2020 年提高到 660,平均每月55 元,比城镇低保要低很多,只能算是蜻蜓点水,略有帮助。 根据《实施意见》中对新农保的养 老金待遇的规定。 我们可以 做一下 计算 ,假设某年龄为 45 周岁的投保人,个人年缴费 100 元,加上政府补贴缴费的 30 元,缴费 15 年.按 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此人 60 岁后每月可以得到 77 元养老金。 如果此人年缴费 500 元,每月可以得到 131 元养老金。 调查显示:农村低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 141 元,而低收入户一般会选择 100 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 77 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 53%,其余的部分还要通过家庭养老或者 其它途径解决。 高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 336 元。 一般会选择 500 元的缴费档次。 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 I3I 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支付水平低,特别是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养老金支付占整个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越小。 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消费支出, 无法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而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这里的个人意愿差异既有年龄因素也有缴费金额因素,在自愿性保险中一般会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 同样, “ 新农保 ” 也存在着逆选择, 参保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投保,以便相对于自己缴费来说获得更多的基础养老金,即投保人沿着对自己有利而不是对举办者有利的方式去投保。 尽管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是 “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 ,但基础养老金并不与自己缴费成正比。 在 “ 新农保 ” 试点中,呈现出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与逆向选择并存的现象,首先是中青年的参保意愿不足, 45 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参保者较多,其他年龄段的人则只要有可能就倾向于不参保,即使参保也多 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 100 元的缴费。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村 居民存在短视,不过多考虑未来生活的状况,只要缴够年限,老年有养老金拿即可。 另一方面“新农保”中缴费档次及补贴制度的局限性。 作为新农保一项激励制度,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实行多缴多补,这一规定满足了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逻辑上满足“激励机制”理论。 但这一规定忽略了农村居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多缴多补,对于无力缴费的农民是不公平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下替代率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选择最高档缴费标准时的替代率水平是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数倍。 因此,缴费年限相同时,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待遇水平远远高于 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不利于弥补贫富差距,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 3 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对策及建议 体现自愿原则 关于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办法 首先“新农保” 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捆绑, 以此而 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可。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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