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内容摘要:

权属权证。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应就租赁物的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等提出申请。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 (七)办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 从事融资租赁交易 的当事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系统)办理融资租赁合同登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登记内容,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八)各金融机构及其他利权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有义务登陆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系统,就有关标的物权属的登记公示状况进行查询。 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业务的必要程序。 (九)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权属认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已经在征信中心登记公 示的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置。 依照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的约定,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已办理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公示后,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全面拓展业务范围。 本市范围凡依法取得融资租赁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与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购买有关专营设备的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购置有关专营设备。 (十一)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定价和权属转让程序。 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原则上要按 照评估价格确定资产售价、回租价或回购价。 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定价确定价格。 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到产权交易部门挂牌交易,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免缴挂牌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 三、支持租赁市场发展 (十二)支持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 支持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 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租赁业。 支持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 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支持租赁公司开发新产品。 支持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REITS)等创新型产品,增强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性服务。 (十四)发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政府主管部门和特定目的公司要研究新建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及其所需机器设备的融资方式,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融资,降低项目总投资及所需资本金。 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经营权售后回租回购,进一 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 要组织负债率高的特定目的公司通过售后回租回购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十五)支持发展风险租赁业务。 鼓励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等协作共用网络,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十六)推行资产轻量化生产经营方式。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企业要更新观念,制定和实施“轻资产”发展战略,鼓励企业使用租赁公司产品,发展资产轻量化生产经营方式。 要组织负债率高的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回购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十七)设立租赁公司整合资产资本。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调整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思路,通过设立租赁公司整合资产和资本,将分散使用、利用率低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集中起来,通过租赁经营提高利用率和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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