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劳务营业税讲解(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规定 分类: 其他服务收入、代收费收入 其他服务收入  指在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 “ 择校费 ” 、 “ 赞助费 ” 收入等。  进修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见下) 续 ( 1)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不含下属单位 );( 2)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3)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符合 “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的规定,不予免征营业税。 续  择校费、赞助费  对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的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 对取得来自单位或个人与营业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续 代收费收入  指学校收取的代收款,包括体检费、校服费、组织参观旅游、征订书刊杂志等。  代收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 代收费收入允许抵减相应的支出后,按差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抵减的支出必须具备合法的支付凭证。 四、 养育服务的政策规定 1 养育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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