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199内容摘要:

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 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 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 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 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 举办乡 (镇 )村企业等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 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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