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工伤_起诉状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内容摘要:

民事起诉书工伤_起诉状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民事起诉书原告:被告:请求事项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 元(详见赔偿清单)。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 月,原告进去被告厂内从事冲床工作,工资计件,平均 月,原、被告双方未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厂内操作冲床机过程中,造成其左手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 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食指中指毁损伤。 经过 治疗后,原告出院,息两个月。 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认定工伤的决定。 后经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支付原告 的医疗费外,其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 费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 原、被告就有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2008 年 10月 8 日,原告依法向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008 年 10月 23 日,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仲裁决定书,以被告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认定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 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 号工伤认定表、 号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 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因工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至今被告未承担其责任。 故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之规定,原告特诉请贵院,请判准如诉请求。 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二 00 八年十月三十日赔偿清单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8×1500= 12000 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9×4= 7356 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9×4= 7356元;4、护理费:70×36= 2520 元;5、伙食补助费:20×36= 720 元;6、医疗费(已付): 6000元;7、交通费: 300 元;8、鉴定费: 300 元总计: 元(不包括已付的医疗费)。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