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大华府二期1、2、3、14、20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内容摘要:

工程进度款扣除,每期完成的结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之比作为扣除比例,即:每期扣除的用水费用 =(每期完成的结构面积 /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总用水费用,若在所有结构工程均完成后,尚未完全扣除总用水 费用的,则余款在最后的结构工程封顶时全部扣除。 四、如临时电在开工时未接入,需用发电机发电。 在临电开通前,柴油发电机及柴油由发包人提供。 结算时,全部扣除定额子目中的电费。 五、现场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 六、本工程无法提供临时设施(含办公、材料堆放场地、加工场、仓库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在红线外解决,场地费用、临设搭拆、租赁、水源、电源、搬迁费等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计价程序表中的临时设施费中,不另行计取。 现场如果可以提供部分临时设施(含办公、材料堆放场地、加工场、仓库等)用地,承包人自行根据现场条件进行考虑, 临时设施的搭设位置,承包人在搭设前应报经发包人批准,场地费用、临设搭拆、租赁、水源、电源等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计价程序表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另行计取。 七、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水电源给专业工程承包人,各专业工程承包人自行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水费、电费,承包人向各专业承包人收取的水费、电费标准为政府或相关行业部门规定的每吨 /每千瓦时价格,不允许承包人自行擅自提高标准。 八、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设计标准、要求在本工程用地范围内进行围蔽,围蔽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另行计取费用 (围蔽范围 及形式见 本 协议ZT1211 10 书附件 12)。 九、 现场没有施工道路,需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修筑施工道路( 含红线外 ),具体位置以现场发包人指令为准,此费用考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再另计算费用。 十、 施工现场现有高压线(含杆)需自行维护,此费用考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再另计算费用。 十一、 预留空调管洞口封堵费用(如预留空调管洞内满打发泡胶封闭、室内墙面外饰大白盖等),已综合考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再另计算费用。 十二、承包人必须按最新版《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密目网必须采用符合吉林市安监站要求的产品,外墙每层设置醒目的楼层标识, 此费用考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再另计算费用 十三、所有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区、堆放区、办公区等场地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 ,此费用考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再另计算费用。 十四、施工出入口必须按照吉林市行政执法部门要求设置洗车槽 ,此费用考虑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不再另计算费用。 十 五 、 其余 详见 协议书附件 9 和 专用条款 第九条。 第十条 材 料、设备 一、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一) 以下材料由 发包人指定 生产厂家、品牌 : 本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 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长白山牌” 、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抚新牌”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 菱圆 牌”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的“燕山牌”和“舞钢牌” 、西林钢铁集团公司 生产的“天鹅牌” 所生产的钢材。 本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 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鼎鹿牌”、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工源牌”和“长白山牌”、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江城牌”、辽源金刚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厦牌” 提供的产品, 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本 工程施工中使用 的 商品 混凝土 必 须 为 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市冀东伟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市昌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所生产的 商品 混凝土。 ZT1211 11 / 所生产的腻子。 5. /。 (二) 公共区配电柜、高低压开关柜 、 ( 其他属于所在省地税局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 ) 简称甲供设备。 (三)代供代扣代付材料: 按专用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条执行。 二、材料、设备的结算 (一)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结算 (仅适用于按定额计价的项目, 协议书 附件 3中 含税综合包干单价 项目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费用按 专用条款 第七条第二款 第(二)点 约定执行) 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计价办法:若该材料为定额已计价材料,则以调材差(以定额材料价为基价)方式结算,若该材料为定额未计价材料,则进入计价程序表中定额未计价材料费进行结算。 第十条第二款。 (二)由承包人进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结算 、市政 工程材料 : ①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商品混凝土除外)按照施工同期吉林省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作为结算价:同类同规格材料在吉林省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上公布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厂家(或没表示厂家名称)的材料价格 : 如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品牌与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 中品牌相同,则按实际使用品牌的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 执行;如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 中无实际施工中使用品牌,则价格最低者为该 类材料之结算价。 ② 商品混凝土:按照施工同期吉林省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市场参考价格”作为结算价:相同标号商品混凝土的在吉林省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市场参考价格”上公布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厂家(或没表示厂家名称)的价格 : 如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品牌与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市场参考价格” 中品牌相同,则按实际使用品牌的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市场参考价格” 执行;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ZT1211 12 的“市场参考价格” 中 无实际施工中使用品牌,则价格最低者为该类材料之 结算价。 无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泵送方式,无论泵送的高度多高及距离远近,泵送费用均包含在上述商品混凝土材料信息价中,不再根据泵送方式、泵送高低、距离等而调整信息价,也不再套用定额相关泵送子目。 ③ 沥青混凝土:按照施工同期“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长春市“材料价格”作为结算价:在“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的长春市“材料价格”上公布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厂家(或没表示厂家名称)的价格 : 如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品牌与 长春市“材料价格” 中品牌相同,则按实际使用品牌的 长春市“材料价格”执行; 长春市“材料价格” 中 无实际施工中使用品牌,则价格最低者为该类材料之结算价。 ④ 辅助材料、脚手钢管及扣件,按照定额价作为结算价,结算时不予调价。 (有综合价的按综合价,无综合价 且存在 价格 区间或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规格的有几种价格的,按最低价计算,简称信息价 )作为材料的结算单价。 工程材料 (以选择 的 为准) : ( 1)定额中未计价材料: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施工同期吉林省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作为结算价:同类同规格材料在吉林省吉林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上公布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厂家(或没表示厂家名称)的材料价格 : 如实际施工中使用的品牌与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中品牌相同,则按实际使用品牌的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 执行;如 吉林地区“材料价格”表的“预算参考价格” 中无实际施工中使用品牌,则价格最低者为该类材料之结算价。 (有综合价的按综合价,无综合价 且存在价格区间或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规格的有几种价格的,按最低价计算, 简称信息价 )作为材料的结算单价。 ( 2)定额已计价材料:按照定额价作为结算价,结算时不予调价。 上述约定的材料结算价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卸车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 (三)没有定额价 须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定价格后作为结算价的材料或设备(此部分材料简称审价材料),承包人须提前 45 天将相关材料厂家的生产许可、ZT1211 13 检验合格证、材料性能、材料规格型号及其对应的结算价格报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不认可的,承包人须重报,如双方就材料结算价格在一周内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由发包人采购提供此种材料。 三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 (一) 专用条款第十条第 三 款第(一)点中发包人代供代付代扣材料 检验试验(检测) 费计算方法的选择:按第 / 种计算方 法 执行 ;如采用第一种计算方法,则按 /。 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检验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综合考虑在协议书附件 2“工程计价程序表”中的“检验试验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不再另外计取。 (二) 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的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测费及相关手续费由承包人承担。 四、 / 五 、 其余 详见 专 用 条款 第十条第 四 款。 第十一条 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 管理 一、 / 二 、 具体 详见专用条款 第十 一 条。 第十二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管理 一 、 发包人有权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要求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者要求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三方合同,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并积极配合,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承包人应及时在分包合同或三方合同 上盖章(以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起计算),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 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专业承包人完成以上内容要求,且不另行计取任何费用。 二 、 具体详见专用条款 第十 二 条。 三 、 /。 第十三条 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 ZT1211 14 二、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 三、 /。 四 、 其余详见专用条款 第十 三 条。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一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专用条款、通用条款”进行了协商。 承包人对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括在本协议书中。 双方自愿遵守“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二、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一式 六 份。 三 、 承包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为: ,发包人依本地址向承包人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承包人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发包人 导致发包人的有关信函无法及时送达承包人的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承包人。 四 、 专用条款第十四条第二十 五 款中计算方法的选择: (一) 人工窝工费: 按 第 二 种 计算 方法计取。 (二) 机械停滞费: 按 第 一 种计算方法计取。 (三) 现场管理费: 按 第 二 种计算方法计取。 五 、若发包人人员有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他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请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具体举报渠道告知如下: 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02089182890、 13798197799 潘先生 0208918370 13434388850 伍小姐 举 报 传 真: 02089182890 举报电子邮箱: HDDC110@ 举 报 Q Q : 2424812091 举报受理部门: 恒大地产集团监察二室 受理部门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78 号恒大中心 31楼 发包人承诺:对所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严格保守秘密,对举ZT1211 15 报单位因举报所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 六、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暂定总价 5 %的履约银行保函或 3 %履约保证金。 七、 承包人负责承担招标代理费用、组织投标的相关费用以及按规定须由其向政府部门缴交的招投标费用、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等。 八、 竣工资料(含声像资料)装订费、存档费等一切相关备案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此费用已综合 考虑在税前浮动率中,不再另行计取。 九、 桩基础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承包人需无。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