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双方委托持股协议书内容摘要:

第七条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委托方仍委托受托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受托方,则委托方有权取得该分配的财产。 第八条 监督权 委托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方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受托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受托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受托方行使股东权利时 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第十条 受托方无权处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受托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委托方持有该股东权益,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未经委托方事前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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