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及税额计算(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 • ( 13)捐赠的扣除: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 14)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 • ( 15)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 16)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 ( 17)技术开发费扣除 •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 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 ( 18)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 (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等; • (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 (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 ( 4)各种赞助支出; • (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 (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 (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 (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 (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 个体工商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 固定资产 • 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 ( 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和以融资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计价方式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 5%确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 ( 3)固定资产的计价:个体工商户应分别不同的固定资产,按不同方式确定其入帐价值: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以实物形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 (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最短年限内,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房屋、建筑物为 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或建筑物,以及技术含量高,受技术更新变化快影响的资产,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 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 A、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 [1- 5%(残值率) ]247。 折旧年限 1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247。 12 •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月折旧率 • B、按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残值) 247。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 ( 1)无形资产的计价 •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具体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 ( 2)无形资产的摊销 •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 递延资产 •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 流动资产 •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 所谓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质,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个体工商户 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 [例 ] 某从事小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2002年 12月销售商品实现销售收入 12000元,各项成本以及费用共 5680元, 111月累计应纳税额为 55600, 111月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 12月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 6万元,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 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解:( 1)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 12000- 5680= 6320元 • 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6320+ 55600= 61920元 • 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1920 35%- 6750- 14397= • ( 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万元 20%= • ( 3)该个体工商户 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 12, 000= 12, 纳税方式、纳税地点及纳税时间 • 纳税方式及时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纳税地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纳税人 • 以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税率 •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税率比照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办法: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 (一)查账征收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 (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单独征税,而是将其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计算,但可按照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计算扣除相应的费用。 •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有多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以实际合伙人数分别计算。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 (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目前,四川省的扣除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 800元,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可上浮 20%扣除。 • (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 4)企业生产经营者、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 (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计税工资总额的 2%、 14%、 %的标准内椐实扣除。 • (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2%的部分,可以椐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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