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_调解书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内容摘要:

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_调解书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关于转发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开发区、城东镇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经济合作社:现将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镇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适用范围及对象开发区城东镇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房屋拆迁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适用海政办发200841 号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 二、拆迁工作的组织及实施1、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东部产业新城规划及区镇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分批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2、建立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下达拆迁计划、制定拆迁方案、考核拆迁工作。 3、建立拆迁工作组,具体实施拆迁宣传动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移交与拆除拆迁房屋、清理移交宅基地,保证按时拆迁,确保安全稳定。 4、规划建设线负责农民拆迁集中安置居住区的用地规划、洽谈与报批,建设规划及报批,具体负责异地自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集中居住区外的下水、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 5、项目服务线负责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清障、迁坟、围墙建设、地面附着物的拆除、杆线的迁移以及群众矛盾的处置工作,保证安置房无障碍施工。 具体负责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供水配套和临时便道的建设等工作。 6、财政审计线负责拆迁评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安置房的规划与建设(南通新沿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安置管理(审核准入对象、填发选房号凭证、制定安置房价格体系、结算安置房款、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期物业管理移交等)。 三、补偿政策1、评估标准:海政办发200841 号评估补偿价标准颁布后,区镇按新标准进行评估补偿,按新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新拆迁评估补偿价标准颁布前,已下达拆迁计划,已签订拆迁协议,实行约期拆迁或已签订协议实行返租被拆迁房的,按已签订的拆迁协议实施补偿,并按海开委200732 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2、合法面积的确认:严格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面积评估补偿,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合法面积不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是指拆迁计划下达前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载明的面积。 没有权属证书的,按批准文件或房屋、土地档案记载的面积确定。 超过批准文件的证载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凡没有足额缴纳各项税费,且没有经过正式行政处罚程序缴纳罚款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视为合法面积。 临时建筑虽有审批文件,如超过审批临时用地期限,未按规定程序续办建房用地手续并缴纳各项规费的,不视为合法面积。 1987 年以前的房屋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建房审批手续的,按建房时县规定的可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如不足,按实有面积)或按现行县规定的农民建房可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如不足,按实有面积)就高不就低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面积,被拆迁房屋为楼房的,按可批准建筑占地面积的 2 倍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如不足,按实有面积确认)。 3、区位补偿:异地迁建(含自拆自建、统建代建,下同)安置方式不享受区位价补偿,联排住宅、多层住宅安置方式享受区位价补偿(区位价补偿标准按县统一规定执行)。 四、安置政策异地迁建安置办法1、新长铁路以北、沿海高速公路以西、姚池路以南规划区范围内,除 2007 年已立项批准的异地迁建单体住宅继续建设外,不再规划新的农民异地迁建单体住宅集中居住区。 2、2007 年立项批准的单体住宅一律实行统建代建,不再安排自拆自建。 2007 年立项批准的统建代建单体住宅安置结束后,如被拆迁人选择异地迁建的,可以在新长铁路以北、沿海高速公路以西、姚池路以南规划范围以外县批准的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就近选择安置地点,实施异地迁建安置。 3、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可以安排农民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异地迁建安置方式安置。 4、异地迁建规划的新宅基地面积超出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应享受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价,标准为 110 元/平方米。 5、选择异地自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自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缴纳 80 元小区配套费,超过拆除合法建筑面积 20%(含 20%,下同)以内的部分补缴 200 元/平方米,超过 20%低于 30%(含 30%,下同)的部分补缴 500 元/平方米,超过 30%的部分补交 1750 元/平方米。 原有一个完整宅基地,未建楼房或未经批准建房选择异地自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可建占地面积的 以内自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 80 元缴纳小区配套费,超过可建占地面积 的 20%(含 20%)以内部分缴纳 200 元/平方米,超过 20%低于 30%(含 30%)的部分缴纳 500 元/平方米,超过 30%以上的部分缴纳1750 元/平方米。 6、异地迁建农民集中居住小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图纸、统一外观色彩。 7、严禁异地迁建的被拆迁人违章建设。 联排住宅安置办法 1、区镇在中坝南路以西高庄路以南、海防公路以南洋柴路以西、栟茶河以南南海路以北、202 省道以北铁路生活区以西、204 国道以东海防公路以南限量规划建设 2的低层联排住宅,安置相应区域内的被拆迁人。 2、栟茶河以北、通扬河以西的被拆迁人在万星花苑安置;新长铁路以北、栟茶河以南、通扬河以西的被拆迁人在银杏花苑安置;立公河以东、沿海高速公路以西、栟茶河以北的被拆迁人在洋蛮河花苑安置,立公河以西、通扬河以东的界墩、立发桥村(含立发镇区)的被拆迁人在界墩花苑安置;五坝村的被拆迁人在五坝花苑安置;泰宁、开屏村因项目建设或实施城中村改造而拆迁的被拆迁人可分别在泰宁花苑、东湖花苑安置,也可在万星花苑、开屏花苑安置。 3、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可以安排农民宅基地,原有一个完整宅基地且在本安置区域内有联排住宅安置的被拆迁人,可选择一套与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相近的联排住宅。 4、实际安置的联排住宅宅基地面积超出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应享受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价,标准为 110 米/平方米。 5、凡符合安排农民宅基地,选择联排住宅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按拆迁合法面积奖励被拆迁人 150 元/平方米。 公寓住宅安置办法1、区镇在中坝南路以西高庄路南侧、通扬河以西四环路以南、海防公路以南双洋路以西、202 省道以北铁路生活区以西、栟茶河以南南海路以北、204 国道以东海防路以南,规划建设多层公寓,安置相应区域内的被拆迁人。 2、新长铁路以北、通扬河以西、栟茶河以南的被拆迁人在银杏花苑安置;栟茶河以北、通扬河以西的被拆迁人在万星花苑、开屏花苑安置;立公河以东、沿海高速以西、栟茶河以北的被拆迁人在立发花苑安置;立公河以西、通扬河以东的被拆迁人在界墩花苑安置;五坝村的被拆迁人在五坝花苑安置。 3、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可以安排农民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按县、区镇规划无宅基地安置或按政策可安排而放弃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人可在指定安置地点选购两套多层住宅或一套复式住宅;不符合安排农民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在指定安置地点照顾选购一套与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相近的多层住宅。 4、凡符合安排宅基地而放弃,选购多层住宅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拆除合法面积奖励被拆迁人 320 元/平方米。 同时按合法土地面积享受每平方米 80 元的放弃宅基地奖。 5、选择多层住宅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若核定可安置面积或拆除合法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奖励 60 元/平方米。 其他安置办法1、老人户安置办法具有单独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老人户,可作为独立的一户享受一套多层住宅,参照多层住宅安置办法执行。 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仅有一证,事实上与子女分开单独居住的,照顾享受一套多层公寓,单套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照顾拆除合法面积 80 元/平方米。 虽和子女分开单独居住,但没有独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老人户与子女合并安置或居住。 2、分户安置办法原有一个完整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且符合安排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在分户中指定其中一户在规定的安置地点安排异地迁建或选购一套联排住宅,其余分户人可照顾在规定的安置地点每户选购一套多层住宅。 3、主动拆除户安置办法在安置房建设安置区域,本区镇村民愿意主动无偿拆除其所有房屋并将宅基地交还村组集体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并完善手续后可以在指定拆迁安置区域中选择安置。 本组范围内主动拆除户,如规划有自拆自建安置的,可以安排宅基地自拆自建;也可选购一套统建代建单体住宅或一套联排住宅安置;也可选购两套多层住宅或一套复式住宅安置。 本村(社区)范围内主动拆除户(含已办理建房手续的建房户因规划控制未能建房的)可以选购一套联排住宅,或两套多层住宅,或一套复式住宅安置。 本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主动拆除户可以选购一套复式住宅或两套多层住宅。 选购单体住宅、联排住宅、多层住宅的主动拆除户,其选购房价格及奖励政策参照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其中放弃宅基地奖按合法土地面积 110 元/平方米执行。 4、跨区安置办法 选择异地迁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不得跨区安置。 选择联排住宅、多层住宅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原则上不得跨区安置,对确需跨区安置的,根据房源可能由被拆迁人申请,经安置领导组批准后,补缴区位差价。 补缴区位差价的具体标准为:县文件规定的四类区被拆迁人需要到万星花苑安置联排住宅的补缴 640 元/平方米,安置多层住宅的补缴 300 元/平方米;到开屏花苑安置多层住宅的补缴 300 元/平方米;到界墩花苑安置联排住宅的补缴 400 元/平方米,安置多层住宅的补缴 250 元/平方米;到泰宁花苑、东湖花苑安置联排住宅的补缴 700 元/平方米。 新长铁路以南、通扬河以西的被拆迁人需要到银杏花苑安置联排住宅的补缴 500 元/平方米,安置多层住宅的补缴 250 元/平方米。 三类区的被拆迁人经本人申请,可到银杏花苑、立发花苑安置多层住宅和洋蛮河花苑安置联排住宅。 凡三类区被拆迁人到银杏花苑安置多层住宅的,区镇奖励被拆迁人 50 元/平方米,到立发花苑安置多层住宅的奖励 100 元/平方米,到洋蛮河花苑安置联排住宅的奖励 50 元/平方米。 5、农民弃宅进城安置办法农民弃宅进城可在区镇五坝花苑、立发花苑的多层住宅中选购一套多层住宅。 本区镇范围内的弃宅进城农民选购安置房的价格按拆迁安置多层住宅价格执行,区镇给予 110 元/平方米的放弃宅基地(合法土地)奖。 其原有住房必须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所在村村委会会同开发区国土分局核定面积,宅基地及空地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不得有新的建设行为。 外镇农民弃宅进城到开发区城东镇购置多层住宅的,其价格按所选花苑多层住宅安置房价格标准增加 200 元/平方米。 五、安置房价格1、单体住宅、联排住宅、多层住宅安置房价格分为基础价、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见附表 1)。 拆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户安置的按该户拆分后各户的拆除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享受基础价,不超过 20%的面积部分(含 20%,下同)享受成本价,高于20%不超过 30%(含 30%,下同)享受优惠价,超过 30%按市场价计算。 2、原有一个完整宅基地未建楼房和未经批准已建房的被拆迁人选购联排住宅的,在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应享受住房建筑占地面积的 内享受基价。 3、原有一个完整宅基地选择多层住宅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农业人口(不含照顾人口,下同)经批准可在人均 60 平方米内享受基础价;非农业人口经批准可在人均 30平方米内享受基础价。 4、安置房价格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测算依据。 5、安置房层次差见附表 2。 六、其他相关规定 1、住宅用房拆迁实行异地迁建、联排住宅、多层住宅安置方式安置,如不选择异地迁建、联排住宅、多层住宅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按农民弃宅进城政策执行。 工业用房实行异地迁建方式安置,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货币安置方式安置。 2、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单体住宅、联排住宅、多层住宅安置房均不得转让。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农民安置房的,由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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