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玉劳动仲裁案件答辩书_辩护词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内容摘要:
郭家玉劳动仲裁案件答辩书_辩护词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1答辩状答辩人:北京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位: 地址:北京市 区 路 号楼被答辩人:郭家玉,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经常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住址: 答辩人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收到贵委受理的京丰劳人仲字2014第2804 号答辩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以及被答辩人郭家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答辩意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本案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与申请2人郭家玉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答辩人并不是被答辩人的用人单位,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因此,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虽于 2008 年 8 月 1 日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又于 2012 年 2 月 1 日与北京好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 2012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后被答辩人与好食公司又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5 年 2 月 1 日至2018 年 1 月 31 日,由此可见,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被答辩人是与好食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履行劳动合同,而与被答辩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实际履行上来看,均已被好食公司的劳动合同所取代。 因此,答辩人根本不再是被答辩人的用人单位,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与好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答辩人的工作地点为好食公司,工作岗位为前厅部司机,后工作岗位以及薪资发生过调整,该类调整均由好食公司进行,与答辩人无关联。 被答辩人的实际工作地点即为好食公司,并非之前与答辩人约定的地点。 同时,被答辩人的工资发放证明、上班考勤等相关证据均表明其工资发放以及日常工作管理均由好食公司负责,完全都与答辩人无关。 二、被答辩人的离职交接记录表 、 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 辞职申请 、 离职面谈记录表等均证明被答辩人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与好食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答辩人则与此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因此,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郭家玉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3此致北京市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北京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五年 月 日附:答辩状副本 1 份。郭家玉劳动仲裁案件答辩书_辩护词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