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 )光华寮案内容摘要: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 )光华寮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 ):光华寮案一、主要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 1000 931 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 8 9 月 16 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 10 月, 4 月 14 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 2 月 4 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 1977 年9 月 16 日所作出的判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 年 2 月 26 日, 月30 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 二、主要知识点(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在光华寮案上,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 1982 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1972 年 9 月 29 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1978 年,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或""。 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常见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为什么。 3、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 为什么。 四、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 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4、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或“”,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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