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政治]河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摘要: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 2)经查处后再犯的; ( 3)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动用、调 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2倍以上 3倍以下 的罚款。 八、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倍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三 )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属于两次以上 伪造、变造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 )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产品尚未销售的; 产品经抽检质量合格的; 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标准:并处 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 )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产品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违法所得较大的; 产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处罚标准:并处 8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并处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不长,提交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 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 2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11 十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 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 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标准:依照本处罚标准第(二)项给予处罚,并取消检验资格。 十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 销其检验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初次推荐、监制、监销产品的; 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参与生产的; 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并具有产品宣传的相应特性或功效、功用的。 处罚标准:处 4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 12 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多次推荐、监制、监销的; 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 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 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处罚标准: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三节《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农药是合格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农药,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 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擅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7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经检验生产的 农药是合格的,或者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或者生产的农药经检验是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至 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万元至 3万元的罚款。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 自生产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