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岩土工程勘察招标公告内容摘要:

件未提供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4)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 投标(响应)文件密封、签署、盖章和装订不符合规定的 ; 6) 投标 (响应 )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6 8) 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9) 工期 不能满足要求的; 10) 质量 不能满足要求的; 12) 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他条款的。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 投标(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如原文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响应)文件一部分的; 3)不满足采购文件中标注必选符号技术条款要求的; 4) 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5) 符合采购文件中其它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的技术条款的。 26. 投标(响应)文件的澄清 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 除按本采购文件须知规定的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7. 投标的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本采购文件须知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 较。 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 下因素: 1)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 17 2)公司状况( 资金状况、交纳税金、银行资信度等); 3)所投 工程 的 质量 、 技术指标、 检验、验收标准; 4)所投 工程 的 性能、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28. 授标 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 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政府监督管 理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 六、公告、质疑 29.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通知、中标 (成交 )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的信息。 30. 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 公告期内如有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给与 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 七、废标条款 18 32.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 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授予合同 中标 (成交 )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30 天内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 )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中标 (成交 )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九、评审纪律和注意事项 34.评审工作为保密评审,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 、 供应商代表进入评审现场,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 35.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 36. 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供应商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信息、暗示、馈赠,不得参加供应商以任何方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有需供应商澄清的问题必须采用集体询标的办法进行。 37. 对每个供应商的商业 秘密和报价,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给予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评审开始之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止,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响应)的资料及授标意向等要严格保密,涉 19 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人员透露。 38. 供应商不得干扰评审工作,如果有企图对评审施加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投标(响应)被拒绝。 39. 评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不客观的提议。 集中精力,采用集中办公方式。 40. 涉及评审工作的人员若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并取消参加评审有关工作的资格。 十、适用法 律 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20 第三节 商务须知(合同条款) 本须知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 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 内蒙古医科大学 ;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过程中,卖方承担第三方提出、追究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责任。 4.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 21 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条件 若是外国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 30 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 /宽 /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送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 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3)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 7 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的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4)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若是国内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 5 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高 )、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 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 装运通知 2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 保险 由卖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 100%的 “一切险”保险。 8. 采购资金支 付 见“投标须知”规定。 9. 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连同设备一道交给买方。 10. 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并保证其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 内免费保修,且第 年内并上门服务。 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卖方在收到设备用户第一个报修电话后,本市应在 小时、外埠应在 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若现场不能解决,应最多不超过 日内将设备修好。 在维修过程中由卖方提供一台同种工作效果的设备作为备用机,保证买方不耽误工作。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提供的软件是最先进的,技术含量较高,并提供该软件的升级 23 换代服务。 11. 检验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 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买方应会同用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和退货。 12. 索赔 根据合同,卖方对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 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要求的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须知第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 24 赔事宜,买方将重议付款或从卖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3. 迟交货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 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罚款,罚金从货款中扣除,罚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计收。 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 一周按 7 天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将终止此合同。 15.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 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3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 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25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在中国以外地区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 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 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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