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考试 思考题内容摘要:

国际贸易法 考试 思考题 第 1 章 国际贸易法绪论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法: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思考题:)资源的绝对匮乏由于各国地理位置不同,气候条件、资源分布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资源绝对匮乏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互通有无是人们从事国际贸易的第一个动机或目的。 (2)资源的相对匮乏此又称为“绝对生产费用”学说或“地域分工”理论。 即根据各国资源条件而进行的“自然分工”使各国都按照最有利的条件进行专业化生产,通过自由贸易,输出本国在生产费用上占绝对优势的商品,换取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费用较高的产品,当产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即通过规模经济提高效益,这是人们从事国际贸易的第二个动机和目的。 (3)比较利益说“比较利益”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实现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可能性。 (4)生产要素比例学说原因是劳动是不同质的,不同的货物要求不同的要素投入。 即使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上的同质的劳动,商品的生产也不仅仅取决于劳动本身,而是由生产的诸要素(土地、劳动、资本)决定的。 不同的商品要求不同的要素投入,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素禀赋。 不同的生产要素禀赋加上商品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才产生了比较利益。 (5)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技术差距理论认为,新产品在其发明阶段,企业拥有暂时垄断权,很容易进入国际市场,于是,可以促进入口贸易增长。 其后,产品在其他国家大量生产出来,发明国享受着技术优势的比较利益,等到技术扩散后,发明国的绝对利益消失了,一个新技术的生命周期又开始了。 生命周期理论分为三个阶段:(1)新产品开发阶段,也称“技术密集型时期” (2)产品成熟阶段,也称“资本密集型时期” (3)标准化产品阶段(6)国家相互依赖学说以在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共识为基础,在各国一律平等的前提下,利用本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自然条件、科学技术发展方面以及社会人力资源等诸方面的优势,利用国际条件的差异,通过对外贸易,实现国家在政治、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综合效益。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2)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3)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4)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制度(5)法律制度(6)关于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法律制度第 2 章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名词解释:国营贸易:国家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取得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在授权的特定领域内从事进出口贸易。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公平与自由竞争的秩序。 贸易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国就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国内法律或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采取适当措施。 思考题:1、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 2、简述修订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取消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3)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 (4)增加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 (5)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6)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7)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8)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 4、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定原则指我国对外贸易领导权和管理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即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法律,设立专门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对全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进行指导、控制和调节。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是实现对外贸易公平、自由的重要条件。 (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鼓励发展对外贸易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贯坚持的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政治与经济制度如何,在对外贸易中都应处于平等地俄日,不应以强凌弱,同时还应做到对双方经济发展有益。 (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 最惠国待遇指中国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国际条约、协定的其他缔约方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中国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国际条约、协定的其他缔约方、参加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实现平等互利的重要措施(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这是一个保护本国对外贸易利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按类似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5、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适用范围边境贸易的管理单独关税区的对外贸易管理特定贸易的管理(2)对外贸易主管机构(3) 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原则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4)对外贸易经营者(权)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将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经营权放开国际服务贸易的经营资格不受承诺约束在国营贸易方面仍然可以授予专营权或者特许权(5)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在特定条件下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对特定货物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对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6)国际服务贸易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并履行承诺在特定条件下限制或禁止国际服务贸易原则对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7)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对等原则(8)对外贸易秩序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贸经营禁止性行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9)对外贸易调查(10)对外贸易救济(11)对外贸易促进1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2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3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4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心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5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6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7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8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9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12)法律责任第 3 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名词解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于国际间运输的货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位求偿权,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思考题:1、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绝对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2)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3)不得违反保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确定性(2)合法性(3)有价性(三)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责任原则(四)近因原则近因:对事故的发生起到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2、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 保险单(保险人签发的一种文件。 它包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 保险单本身并不是保险合同,它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法律作用:(1)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2)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3)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3、什么是海损。 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2)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单独海损 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三)单独费用(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4、什么是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条件: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是合理的有效的5、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 (一)平安险 又叫单独海损不赔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2)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 其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气候恶劣、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即水渍险包括平安险以及平安险中不包括的那部分单独海损损失(3)一切险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货物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因此,投保一切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一切损失责任。 6、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7、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2)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4)通知(5)索赔8、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2)二者的付款时间不同。 (3)二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 (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 9、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主要险别。 陆运险(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运输工具遭受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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