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科管理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二)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通过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多种渠道,利用提供其他医疗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入户排查等方式,向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或监护 人传播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发现和管理。 (四)根据预防接种需要,合理安排接种门诊开放频率、开放时间和预约服务的时间,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五)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规定做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0~ 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工作制度 (一)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儿童保健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四)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五)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 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 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六)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工作制度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 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五)将每次保健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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