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免职: 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同存在的问题不信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政策工作执行的; 对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 因工作失误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民主测评较差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能履行职责的; 受到通报批评后不认真整改,又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都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或都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违反有关规定 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选拔任用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件人、检举控告人、证明打击报复的,给予负 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纪处分; 因工作失误,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经营监管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具有上述十四至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或个人当年的评定选先进资格;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参照所 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 ,应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的重点是追究直 接领导责任者。 党政正职对领导班子成员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副职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理领导和提议者的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由项目部上级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委责任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做出决定,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按照谁主管负责的原则办理; 需要通报批评的,按问题性质由主管部门管理; 需要责令辞职的,由公司党委宣布决定,责令辞去某职备;本人拒不辞职的,公司党委对其予以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的免职手续;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再有公司纪委、监察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纪委在项目查办案件中,对需追究发案单位领导责任的,由纪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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