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制度内容摘要:

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经党委委员提出(或由有关部门建议,经分管领导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 如遇处理党政交叉事宜,党政主要领导会前要充分交换意见。 第六条 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确定后,除紧急情况外,会议通知和讨论内容由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根据需要,党委会议可请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 根据会议的议题, 广告 分公司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掌 握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应简单明了,紧扣议题。 对重大议题,会前党委主要领导充分交换意见,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党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向上级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对重大违纪案件作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的方式可根据讨论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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