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开放式教育考试复习题 国际私法内容摘要:
电大开放式教育考试复习题 国际私法 一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 间接调整:又称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 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的规范。 5、 国际私法渊源: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经过反复使用可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习惯性行为规则。 7、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 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9、 德国法学家,他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849 年萨维尼在他发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10、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 第一届是 1893 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主要目的为制定欧洲国际私法统一法典,即仅从事统一欧洲各国国际私法工作。 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生效起至今,它已是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有 46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11、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12、 外国法错误适用:指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错误地适用了另一外国法。 13、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4、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产生的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15、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种族、民族或宗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该国法律时,应适用哪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 16、 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他于 1896 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一书中提出既得权说,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掀起热潮。 17、 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18、 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包括各国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管理经营服务以及银行、保险、财会、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19、 先占权主义:又称先占取得说,认为无人继承财产等同无主物,主张国家应以先占权取得这笔财产。 20、 继承权主义:又称继承取得说,主张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21、 仲裁程序:指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作出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关系人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22、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 23、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24、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5、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26、 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27、 法律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28、 法律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30、 法则区别说:13、14 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这一学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他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31、 国际礼让说:是 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3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 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他在 1849 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他的理论。 他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 为便于国际交往和养活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33、 既得权说:是英国法学教授戴西 1896 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一书中提出的。 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3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 1942 年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所提出。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5、 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凯弗斯于 1933 年在法律选择问题评论一文中提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3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教授柯里于 1963 年在冲突法论文选集中提出,在每年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37、 最密切联系说:是美国教授里斯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提出的,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38、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39、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40、 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41、 冲突规范划分为四类:单边、双边、选择性和重叠性。 选择性冲突规范又分为无条件选择性和有条件选择性。 42、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43、 双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个客观标志或提出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44、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 45、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46、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47、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它具有两个法律特征:A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B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48、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49、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50、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51、 转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律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则构成转致。 52、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53、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54、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指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55、 国民待遇:是指王码电脑公司软件中心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5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57、 意思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 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58、 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准据法。 59、 特征性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凤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60、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1、 侵权行为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由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 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 国际私法中所讲的侵权行为之债,是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之债。 62、 同一论: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只适用一个法律的理论。 63、 分割论:是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的理论。 64、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65、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66、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67、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68、 领事婚姻: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婚姻仪式。 69、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70、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又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电大开放式教育考试复习题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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