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内容摘要:

自考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1自考国际法名词解释与简答1.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它在古代已有萌芽,在近代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 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 编篡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面编篡;二是部门法编篡。 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即由驻在国家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的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 驻在一国首都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关于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修改、无效、终止等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 草签时,全权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 指“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进入条约时所作为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的某项义务。 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结时所能预见的到的情况不变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结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适用情况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公亩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的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指违反国际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条约无效的情况有:无缔约能力、错误、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等许多问题。 其渊源主要有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指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整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泛指各种民间的和政府间的跨国经济实体。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则仅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后者是国际法所要着重研究的。 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指两人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 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1、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2、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3、永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8、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9、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10、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1、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2、领水: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3、领空: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7、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8、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19、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20、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21、内水: 以 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12 海里。 23、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 2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7、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2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2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30、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33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3、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4、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5、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6、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37、国际人权法( 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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