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范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 (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七)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 (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真的; (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 或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 (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 (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 (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十五) 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 (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 (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十八) 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 (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十一) 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二十二) 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二十三) 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二十四) 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 头贷款的。 (二十五) 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十六) 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 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 (二十七) 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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