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历史选修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内容摘要:
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二 :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及其地位 1. 《 临时约法 》 的主要内容 第一, 关于国家制度和主权。 《 临时约法 》在“总纲”中开宗明义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同时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 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 第二, 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原则,仿照西方宪政民主传统,约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信仰等自由,有请愿、陈诉、诉讼、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承担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 关于国家的政治体制。 依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参议院为立法机关,有权选举总统,议决一切法律、政府之预决算、税法、币制,受理人民之请愿,对总统的否决权行使复议权,对于总统的谋叛行为及国务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拥有弹劾权。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帅全国海陆军,任命文武官员,其中国务员及外交使节的任命、宣战媾和缔约、宣告大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 辅佐总统的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及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参议院负责,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经其副署方能生效。 法院是司法机关,由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和其他部门干涉,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讯。 第四, 关于约法的性质。 “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的规定,赋予约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2.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的历史地位 约法的制定与颁布反映了革命党人以法律为武器对付袁世凯、维护革命成果的正义愿望,具有现实针对性。 对约法的重视、贯彻与实践也体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新生革命政权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及自觉的宪政意识。 《 临时约法 》 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一块光辉的里程碑。 它不仅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而且第一次用法律方式赋予了国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遭到彻底否定,“平等”、“自由”的民主口号得到肯定与确认。 尽管日后袁世凯能够依仗一时的权势将约法撕毁,但其复辟丑剧最终却不得不在人民的反对声中草草收场。 究其原因,与约法促进平等自由思想的普及、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共和大义,深浃人心”。人教版历史选修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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