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总结内容摘要:

自学考试 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题总结 名词解释“周公制礼” 记载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 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 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蔗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 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三国五鄙” 是指将 “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 分为五个区域, 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 贱这六项基本政策。 “令顺 民心 ”语出( 管子·牧民),即只有使法令 顺应追求利益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在担任执政的第六年,子 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 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 这便是公元前 536 年的“铸刑书。 “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 体 现 了新兴地主 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邓析很重视法律,对法律也是很有研究。 由于他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有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 应 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 为写在竹筒上,所以称为“竹刑”。 儒家主张“以政为 德” ,“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 “不教而诛 ”。 但他们并不否定刑罚,认为“化之弗变,异之弗从”, “于是乎用刑矣”。 实际上,他们主张采用“ 宽 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 统治方法。 一般说来,儒家总认为 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 后人把它总结为德主刑辅。 论语一书,记载 有孔子的谈话以及孔子的弟子的 问答,是研究孔子思想的只要资料。 无讼思想: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 恶从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 提出了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这一无讼思想。 在孔子看来,断狱不仅在于判断是非,而且要使民知是非。 明确地把断狱不仅作为制裁手段,而且当成教育手段的,是孔子,这也是他的一项新贡献。 减省刑罚, “罪人不孥” 孟子反对 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 即刑 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 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孟子从“ 重民 ”思想出 发,更直截了当地提出了“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 当然,孟子并不是说人民比国君更尊贵,那种思想在封建 时代是任何进步思想家都不可能提出的,而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明分使群” 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 他 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 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 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所谓“ 节用裕民 ”,就是要求统治者 节省费用,使民富裕。 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 “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 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 ”,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尚贤事能:墨家主张“尚贤(使)能”, 统治者应该大力选任贤能,这是“政之本也”(尚贤上)。 并呼吁 统治者应把招贤纳才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制,表现在用人上,即反对任人唯 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 对以父兄为党,以富 贵为偏,对儒家“亲亲 ”,“尊尊 ”给予了彻底否定。 道家学派:先秦道家,是以“道 ”为 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 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道法自然” ,是道家的学说:主张统 治者应该顺从自然,以自然为法。 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效力更高的来源于自然的规则存在。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是指法律法令越是繁多 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 这是老子对当时出现的“法治 ”主张的批判。 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 ,看做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 商君书在论述法的重要时说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防止人们作恶的工具,它太重要了。 为此,商鞅反复劝告国君“ 不可以 须 臾忘于法”。 一切依法行事,国家就能治理好了。 商鞅之所以反复强调法的重要性,目的在于劝告统治者,要想巩固政权并 进而成就霸业,唯一 办法是摒弃礼治,实行法治。 所谓“ 定分 ”,就是确定事情的 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 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 “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商鞅认为法律具有“兴功禁暴” 的功用。 所谓“ 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 所谓“禁暴”,是指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 “禁奸止 过 ,莫若重刑”。 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事断于法,国之大道也“(慎子佚文,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国君应该依法办事,把法作 为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 信赏必罚。 韩非主 张有功的该赏就 赏,犯罪的 应罚就罚。 他看到“县(悬)罪而弗诛, 可亡也”(亡征)的教训,所以 强调“信赏必罚”,严格地依法办事。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个三十多年。 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下三策 ”获 得武帝的称许,先后人许多重要官职。 他 “恐久获罪,以病辞官家居” ,“以修学著书为事”。 他的著作很多,现 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 和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举贤良对策。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 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 为审核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原心 论罪 ”是西汉时 期董仲舒的思想命 题。 它 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 ,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 为的效果。 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 至善”,即使犯法,也不是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 ,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 自董仲舒之后,号称博通群经的夏侯始昌,夏侯胜,谷永,刘向,萧望之等人,都擅长阴阳灾异说,极力神化皇权,受到 汉朝统 治阶级的重用。 这种神学神学的发展,就称为西汉末年的“纬”。 所 谓“纬”,只不过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 (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 形成于 汉魏时期,在晋代有 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法律史学上独具特色的注释学。 律学对当时的立法,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理直刑正” :所谓 “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赏名教。 “刑正”,是指使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 ,罪刑相符。 杨坚鉴于南北朝时严刑酷法, “虐忍无度”,以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的局面,于开皇元年命高 熲(炯),郑泽,杨素,常明,韩睿,李谔,柳雄亮等,制定新律。 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这两次所修订的新律,就是开皇律。 天下相预:柳宗元在答刘禹锡天论书中,进一步阐述了他的“天人不相预“ 的观点。 他说年成的凶歉丰收和社会的治乱是两回事,前者属于天(指自然),后者属于人(指社会),自然和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干预的。 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 理大罪,赦小过:白居易 认为要人民有悦服之心,在司法中必须贯彻 “理大罪,赦小过”的原则。 所 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潘镇和长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 谁也不敢触动他们。 所 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轻 位卑,即使只有小 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 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熙宁元年(1068)神宗即位, 锐意图 新。 次年任王安石 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 设“ 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政。 先后颁行“均输法”, “青苗法” ,“市易法”, “保甲法”, “方田均税法” 等,统称“熙宁新法”。 “三不足 ”理论是北宋王安石 实行变 法的理论基础。 即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只要利国利民,上天,古法与人言都不是障碍。 表现了他变法的决心,也是对古代理 论的发展。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经历了变法 实践的王安石深切地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大明法度” ,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 “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 “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黄宗羲在 论述君臣共治和限制君权的时候,始终是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的。 他认为,君主与官吏同属天下之“ 客”,即人民的公仆;二者之 间 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 贵贱之分,“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臣吏不是君主的“仆妾” ,而是其同事或 师友, “官”和“君” 在政治上是平等的。 为了战胜侵略者,魏源分析了敌我双方的情况和 军事上的优点、缺点,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 的口号,即学习西方资产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 天朝田亩制度是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 结构的设计,宣布 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 产,彼此支援。 “国家以法制为先 ”是洪仁轩的思想命 题。 他 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 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律松弛的弊端,而且可以增强国力。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 相表里” 是张之洞的思想命 题。 “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 之所在。 法律是“表”,即形式, “经术”才是“里”,即内容。 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因此法律受“ 经术”决定并为“ 经术 ”服务。 新学伪经考1 康有为著作,写于戊戌变法之前。 2 该书把左传等古文 经典为伪经,认为其湮没了孔子“改制之圣法”。 3 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于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清思想障碍。 “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在他的 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 的理想社会。 在那里,人 们摆脱了“ 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 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 从而社会可以达到“ 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去九届” 是康有 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达到大同世界的根本 办法。 “九届”即国界、级届、种届、形届、家届、产届、乱届、类届、苦届。 康有为认为,人 类只有去掉这“ 九届”,才能达到大同世界。 “三 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的三权分立 说。 这是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家梁启超所 说,他提倡专政政体为立宪政体,主张三权 分立。 在梁启超看来,君主政体和立宪政体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只是立 宪政体对君主的权力有一定的限制。 仁学:谭嗣同的仁学通篇讲“仁”。 所 谓“ 仁”,就是以“平等”为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 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张;谭嗣同还主张改订旧律, “尽学西法”。 简答夏 商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夏 商奴隶主的“天命 ” “天罚”思想 以德配天”的君权授说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及其意义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为 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 意义:1 是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2 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 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 视民心向背。 周公“ 慎罚 ”说的主要内容是: 1 他要求 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 别对 待。 2 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 杀 不辜。 4 刑罚适中。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 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尊王 ”即维护 周天子的旗号, “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起 过的君主集权制和霸王地位。 2. 突破了“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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