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内容摘要:

国际贸易法 1 国际贸易的目的:互通有无;通过规模经济提高效益。 2 国际贸易的目的的几种观点:资源的绝对匮乏;资源的相对匮乏;比较利益说;生产要素比例说;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国家相互依赖学说。 3 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新产品的生命周期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产品开发阶段;也称为技术密集型时期。 产品成熟阶段;也称为资本密集型时期。 标准化产品阶段;也称为劳动密集型时期。 4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5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国际许可证贸易;国际商品制度;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国际双边协定;国际商业惯例;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及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 6 中世纪时,产生的对后世影响极大的三部海法是:巴塞罗那海法(又称康梭拉德海法)、奥内隆法典和维斯比海法。 中世纪商法的特点在于:国际性: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行业性: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7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贸易的自由化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货物买卖;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或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此外,不适用: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1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11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作出的保留:我国对其第 1 条(1)款(b)和第 11 条作了保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需以书面方式订立,其转让、变更和解除,均需采用书面方式方为有效。 另外,合同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还是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都是指该国现行实体法,而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12 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有: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 年华沙;美国 1941 年对外贸易定义;国际商会 1997 年 6月出版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等。 13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其特点: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如果交易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一个贸易术语,则其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作用: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磋商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和费用。 14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成四组:按英文字母E、F、 C、D 排列分为:E 组。 工厂交货。 在这一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最小。 F 组。 包括 船边交货; 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 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C 组。 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 以适用任何方式的运输。 D 组。 于任何方式的运输,主要是公路和铁路;要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 15 贸易术语按交货方式的不同,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 D 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 C 组术语为象征性交货。 16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点:对 1980 年文本作了增加,合并和修改;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应,分十项说明;将术语分类;单据要求。 17 共同点在于: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适合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限;交货性质: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 18 区别 :在适用范围上: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 要用于海运。 在交货地点上:前组交货地点在内陆,后组则在装运港。 在风险移转方面:前组以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限;后组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在提交单据方面:前组只能证明货已交承运人的收据;后组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1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其特征: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适用法律多样。 20 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条件: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当事人的特殊要求:除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外,还必须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21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的条件: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为撤消。 要约不能撤消的情况: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要约失效的情况:过期;撤回或撤消;拒绝;反要约。 反要约:是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 22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须满足的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承诺生效时间的几种原则:投邮生效原则。 英美普通法国家多采用。 到达生效。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 了解生效原则。 意大利、比利时采用。 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23 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作用: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和告诫性;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实质条件;证据作用。 24 子单证):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格进行交换和处理。 使用 理商业单据的优点:提高交易速度;降低成本;减少失误;提高安全性和保密程度。 2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与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接受商品的义务。 2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免除堵塞由于欺诈行为产生的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当事人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免责条款如与当事人的明示担保相矛盾而无效。 27 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其含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主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28 卖方的所有担保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况: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当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被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当买方受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担保义务。 29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办法: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补进并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由此,在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30 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原则和做法: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3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确定的风险转移的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过失划分原则;国际惯例优先;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3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数量条款;货物的包装条款;货物的价格条款;货物的装运条款;货物的保险条款;货物的支付条款;货物的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33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混合定价。 34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 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是计算运费的凭证;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35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3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主要分提单和租船合同两种形式。 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37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盛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38 提单的种类:以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39 承运人责任豁免的情况: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火灾;海难;天灾;战争;公敌行为;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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