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内容摘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4)女职工 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6 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7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 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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