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复习资料内容摘要:
国际贸易法复习资料 国 际 贸 易 法 期 末 复 习 参 考 资 料( 一 )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律 制 度 概 述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1) 国 内 立 法 规 范 :如 中 国 合 同 法 、美 国 统 一 商 法 典 等2) 国 际 条 约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国 际 商 务 惯 例 :国 际 商 会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华 沙 牛 津 规 则 等( 二 ) 、 国 际 商 务 惯 例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 2000 通 则 )1、国 际 贸 易 术 语 的 概 念 和 性 质 :国 际 惯 例 中 的 一 种 ,具 有 任 意 性 ,当 事 人 可 自 由 选 择 适 用国 际 贸 易 术 语 是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逐 渐 形 成 的 ,表 明 在 不 同 的 交 货 条 件 下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易 中 的 费 用 、责 任 及 风 险 划 分的 以 英 文 缩 写 字 母 表 示 的 专 门 用 语。 其 本 质 上 就 是 定 型 化 合 同 条 款。 贸 易 术 语 是 国 际 惯 例 的 一 种 ,由 当 事 人 自 由选 择 适 用 ,一 经 选 择 使 用 就 对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国 际 上 使 用 最 为 广 泛 的 是 国 际 商 会 于 1936 年 编 纂 的 国 际 贸 易术 语 解 释 通 则 ,目 前 实 行 的 是 200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以 下 简 称 2000 年 通 则 )。 概 括 而 言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主 要 规 范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的 法 律 问 题 : 1) 交 货 地 点。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使 用 最 广 泛 的 是 个 价 格 术 语。 2) 买 卖 双 方 在 运 输 和 保 险 上 的 分 工。 3) 货 物 的 价 格 构 成。 4) 进 出 口 清 关 手 续 的 办 理。 5) 风 险 的 转 移。 名 称 交 货 地 点 风 险 转 移 运 输 保 险 运 输 方 式 海 关 清 关 手 续 各 组 特 点 方 工 厂 交 货 卖 方 工 厂 交 货 时 买 方 注 1 各 种 方 式 进 出 口 全 由 买 方 办 理 内 陆 交 货 交 承 运 人 交 承 运 人 交 货 时 买 方 注 1 各 种 方 式 卖 方 出 口 /买 方 进 口 港 船 边 交 货 装 运 港 船 边 交 货 时 买 方 注 1 海 运 内 河 同 上 港 船 上 交 货 装 运 港 船 上 装 运 港 船 舷 买 方 注 1 海 运 内 河 同 上装 运 合 同主 要 运 费未 付 本 运 费 装 运 港 船 上 装 运 港 船 舷 卖 方 注 1 海 运 内 河 同 上 本 运 费 保 险 费 装 运 港 船 上 装 运 港 船 舷 卖 方 卖 方 海 运 内 河 同 上 费 付 至 交 承 运 人 交 货 时 卖 方 注 1 各 种 方 式 同 上 费 、保 险 费 付 至 交 承 运 人 交 货 时 卖 方 卖 方 各 种 方 式 同 上装 运 合 同主 要 运 费已 付 境 交 货 边 境 指 定 地 点 交 货 时 卖 方 注 2 陆 上 运 输 同 上 的 港 船 上 交 货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货 时 卖 方 注 2 海 运 内 河 同 上 的 港 码 头 交 货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货 时 卖 方 注 2 海 运 内 河 同 上 的 地 未 完 税 交 货 指 定 目 的 地 交 货 时 卖 方 注 2 各 种 运 输 同 上 的 地 完 税 交 货 指 定 目 的 地 交 货 时 卖 方 注 2 各 种 运 输 进 出 口 全 由 卖 方 办 理到 货 合 同对 上 表 “保 险 ”一 栏 的 解 释 :注 1: 由 于 买 方 承 担 运 输 中 的 主 要 风 险 , 因 此 一 般 由 买 方 投 保 , 但 无 强 制 义 务注 2: 由 于 卖 方 承 担 运 输 中 的 主 要 风 险 , 因 此 一 般 由 卖 方 投 保 , 但 无 强 制 义 务( 三 ) 、 1980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1、公 约 的 适 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主 体 的 适 用 范 围1) 当 事 人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如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的 营 业 地 ,则 采 取 与 合 同 及 合 同 的履 行 关 系 最 密 切 的 营 业 地 为 其 营 业 地。 2) 扩 大 适 用 (间 接 适 用 ) 非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的 合 同 ,但 合 同 的 准 据 法 是 缔 约 国如 果 非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未 作 法 律 或 公 约 的 选 择 ,公 约 还 可 在 下 面 情 况 下 适 用。 公 约 第 l 条(1)款 (B)项 规 定 ,对 于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一 方 营 业 所 所 在 地 国 不 是 缔 约 国 ,如 果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导 致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时 ,公 约 可 以 适 用 于 他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适 用公 约 ,须 具 备 3 个 条 件 :A、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具 有 国 际 性 ,即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分 处 在 不 同 国 家 ;B、双 方 当 事 人 或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所 在 的 国 家 不 是 公 约 缔 约 国 ;C、受 理 纠 纷 的 法 院 或 仲 裁机 构 根 据 国 际 私 法 规 则 认 为 该 合 同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公 约 这 一 规 定 的 目 的 旨 在 扩 大 公约 的 适 用 范 围 ,但 允 许 缔 约 国 提 出 保 留。 客 体 的 适 用 范 围技 术 、服 务 、劳 务 贸 易 不 适 用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合 同 中 的 主 要 部 分 是 为 提 供 劳 务 和 服 务 而 成 立 的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第 3 条还 排 除 了 对 提 供 货 物 与 提 供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合 同 的 适 用。 依 公 约 的 规 定 ,下 列 两 种 合 同 排 除 适 用 :1) 通 过 劳 务 合 作 方 式 进 行 的 购 买 ,如 补 偿 贸 易。 2) 通 过 货 物 买 卖 方 式 进 行 的 劳 务 合 作 ,如 技 贸 结 合。 但 如 上 述 合 同 中 提 供 的 劳 务 或 服 务 没 有 构 成 供 货 方 绝 大 部 分 义 务 的 ,则 仍 被 公 约 视 为 买卖 合 同 而 适 用。 另 外 ,如 合 同 是 由 买 卖 和 劳 务 两 部 分 组 成 ,则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买 卖 部 分。 在 许 多 货物 销 售 合 同 中 都 包 含 有 卖 方 同 时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的 内 容 ,如 卖 方 销 售 设 备 常 常 伴 随 有 安 装 调 试的 义 务。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约 的 标 准 是 看 该 合 同 中 的 绝 大 部 分 义 务 是 销 售 货 物 还 是 提 供 劳 务或 服 务。 如 果 销 售 货 物 是 主 要 的 ,则 应 适 用 公 约。 反 之 ,则 不 适 用。 提 供 货 物 :适 用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销 售 的 交 钥 匙 合 同 )混 合 合 同 :卖 方 绝 大 部 分 义 务 是提 供 服 务 、劳 务 :不 适 用 (来 料 加 工 ) 如 果 货 物 和 劳 务 可 以 分 开 ,则 公 约 可 以 只 适 用 于 货 物 部 分客 体 适 用 范 围的 6 种 例 外 (不适 用 )1) 购 供 私 人 、家 人 或 家 庭 使 用 的 货 物 (个 人 消 费 )。 除 非 卖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任 何 时 候 或 订 立合 同 时 不 知 道 而 且 没 有 理 由 知 道 这 些 货 物 是 作 任 何 这 种 使 用 的 ;2) 经 由 拍 卖 销 售 的 物 品 ;3) 根 据 法 律 执 行 令 状 或 其 他 令 状 销 售 的 货 物 ;4) 公 债 、股 票 、投 资 证 券 、流 通 票 据 或 货 币 等 有 价 证 券 ;5) 船 舶 、气 垫 船 或 飞 机 ;6) 电 力 ;注 意 :上 述 客 体 适 用 范 围 的 排 除 并 不 表 明 公 约 就 一 定 不 适 用 ,假 如 双 方 选 择 了 公 约 作 为 双 方 未来 争 议 的 准 据 法 ,则 公 约 也 可 以 适 用 ,这 在 奥 地 利 公 司 诉 德 国 公 司 “轮 船 销 售 合 同 案 ”中 就 是 鲜明 的 体 现 ,双 方 买 卖 的 是 轮 船 显 然 是 公 约 排 除 的 客 体 ,但 是 双 方 在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上 约 定“发 生 争 端 适 用 公 约 ”,法 院 支 持 了 当 事 人 的 主 张 ,适 用 公 约 解 决 了 争 端。 公 约 不 涉 及 的 三个 问 题1) 合 同 的 效 力 ,或 其 任 何 条 款 的 效 力 ,或 任 何 惯 例 的 效 力。 2) 合 同 对 所 售 货 物 所 有 权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所 有 权 转 移 规 则 )3) 卖 方 对 于 货 物 对 任 何 人 所 造 成 的 死 亡 或 伤 害 的 责 任 (产 品 质 量 侵 权 ) 注 意 :第 不 包 括 财 产 侵 权公 约 的 任 意 性1)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选 择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来 排 除 公 约 的 适 用。 但 是 这 种 选 择 必 须 明 示。 其 要 点 是 :a)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选 择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作 准 据 法 而 排 除 80 年 公 约 的 适 用。 b) 当 事 人 必 须 通 过 明 示 方 式 选 择 法 律 ,主 要 指 选 择 一 个 国 家 的 国 内 法。 c) 对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的 选 择 不 构 成 对 80 年 公 约 的 排 除。 d) 如 果 没 作 法 律 选 择 ,则 公 约 就 当 然 适 用 于 他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2) 非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公 约 ,可 约 定 部 分 适 用 公 约 ,可 以 改 变 公 约 内 容 ,但 有 限 制 ,当 事 人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在 加 入 公 约 时 已 经 提 出 保 留 的 内 容 ,当 事 人 必 须 遵 守 ,不 得 排 除 或改 变。 我 国 的 两 个 保 留 1) 扩 大 适 用 的 保 留 :必 须 双 方 营 业 地 所 在 国 都 是 公 约 的 缔 约 国2) 合 同 形 式 的 保 留 :合 同 必 须 书 面 ,排 除 口 头 和 其 他 形 式2、要 约 承 诺 规 则概 念要 约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 的 向 对 方 所 作 的 意 思 表 示。 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中 ,要 约既 可 以 由 买 方 发 出 ,也 可 以 由 卖 方。国际贸易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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