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内容摘要:
论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丁灿辉经 济 述 评E c o n o m t c R e v i e I N E S E & F O R E I G N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0 1 年 1 1 月 , 随 着 中 国 加 入 W T O ,中 国 , 作 为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经 济 实 体 之 一 ,正 式 跨 入 了 国 际 通 行 的 经 济 运 行 轨 道 之中 , 这 也 意 味 着 世 界 经 济 贸 易 全 球 一 体化 的 进 程 又 迈 出 了 决 定 性 的 一 步。 伴 随着 国 际 贸 易 一 体 化 的 巨 大 趋 势 , 国 际 贸易 法 , 作 为 管 理 和 协 调 国 际 主 体 间 贸 易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 也 在 一 步 步 地 向 统 一化 进 程 迈 进。 也 只 有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才 能 适 应 不 断 发 展 的 国 际 贸 易 形 势。 曾几 何 时 , 各 国 的 法 学 界 还 在 为 是 将 国 际贸 易 法 纳 入 国 际 公 法 的 范 畴 , 或 是 划 入国 际 私 法 的 阵 营 而 纠 缠 不 清 的 时 候 , 国际 贸 易 法 以 其 在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中 所 发 挥的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和 不 断 显 现 出 来 的 法律 特 点 为 自 己 赢 得 了 一 片 独 立 的 天 空。 1 9 6 2 年 , 国 际 法 律 协 会 召 开 专 门 会 议 ,就 国 际 贸 易 法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探 讨 ,为 国 际 贸 易 法 形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门 奠 定 了 理 论 基 础。 而 在 世 界 贸 易 越 来越 为 红 火 , W T O 等 国 际 性 贸 易 组 织 足 迹已 基 本 遍 及 全 球 的 今 天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定 位 已 趋 于 明 朗 , 对 于 国 际 贸 易 法 统 一化 进 程 的 探 讨 , 也 正 是 体 现 了 人 们 对 于国 际 贸 易 法 这 一 较 为 新 兴 学 科 的 越 来 越大 的 关 注。 一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内 容 和 渊 源国 际 贸 易 法 是 调 整 跨 越 国 界 的 贸 易关 系 以 及 与 贸 易 密 切 相 关 的 各 种 关 系 的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包 括 国 际 公 法 、 各 国 管理 对 外 贸 易 的 法 律 、 有 关 调 整 各 种 国 际贸 易 合 同 的 法 律 及 有 关 处 理 国 际 贸 易 争议 的 法 律 等。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法 律 渊 源 主要 有 两 方 面 : 一 是 国 际 条 约 , 即 各 国 缔 结的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公 约 , 是形 成 统 一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重 要 渊 源 , 如1 9 8 0 年 的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二 是国 际 贸 易 惯 例。 虽 然 惯 例 不 是 法 律 , 不 具有 普 遍 的 法 律 拘 束 力 , 但 是 , 各 国 的 法 律在 国 际 贸 易 当 中 都 允 许 当 事 人 有 选 择 适用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的 自 由 , 一 旦 当 事 人 在合 同 中 采 用 了 某 项 惯 例 , 它 对 双 方 当 事人 就 具 有 了 拘 束 力。 这 一 渊 源 的 特 征 来源 于 各 国 国 内 法 对 其 的 支 持 , 这 也 体 现出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统 一 化 、 国 际 普 遍 适 用化 是 各 国 经 济 发 展 与 立 法 精 神 的 内 在 要求。 当 今 世 界 经 济 格 局 的 多 元 化 和 经 济态 势 的 复 杂 化 , 决 定 了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调整 对 象 及 范 围 十 分 广 泛。 国 际 贸 易 法 的主 体 , 既 包 括 参 加 国 际 贸 易 活 动 的 国 家和 国 际 组 织 , 也 包 括 不 同 国 家 的 公 司 、 企业 和 个 人。 而 它 所 调 整 的 贸 易 关 系 , 既 包括 不 同 国 家 之 间 的 贸 易 关 系 , 也 包 括 营业 地 处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公 司 、 企 业 和 个 人之 间 的 贸 易 关 系 , 以 及 各 主 权 国 家 在 其管 理 对 外 贸 易 活 动 过 程 中 同 企 业 、 公 司及 个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各 种 关 系。 国 际 贸 易法 统 一 化 的 使 命 , 正 是 致 力 于 构 建 一 个论9 0经 济 述 评E c o n o m t c R e v i e I N E S E & F O R E I G N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于 各 国 经 济 实 体 , 公 平 合 理 的 法 律规 范 平 台 , 以 便 更 好 地 解 决 贸 易 中 的 法律 冲 突 ,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的 发 展。 二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统 一 化 进 程( 一 ) 统 一 化 进 程 的 萌 芽 和 发 展国 际 贸 易 法 是 随 着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关系 的 发 展 而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因 而 , 现代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与 商 法 有 着 十 分 密 切 的关 系。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来 讲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统 一 性 在 几 百 年 前 的 中 世 纪 就 体 现 出 来了。 因 为 从 历 史 上 看 , 欧 洲 各 国 的 商 法 在中 世 纪 时 期 就 已 经 慢 慢 形 成 了 通 用 性 质的 商 业 惯 例 , 通 常 称 之 为 “ 商 人 习 惯 法 ”。 我 们 且 把 它 认 为 是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雏 形。 这 种 惯 例 法 随 着 中 世 纪 航 海 贸 易 的 发 展而 不 断 地 从 地 中 海 扩 展 到 西 班 牙 、 法 国 、德 国 及 英 国 , 其 内 容 也 不 断 得 到 发 展。 包括 了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标 准 条 款 、 海 上 运输 合 同 、 保 险 合 同 及 处 理 程 序 等 方 面 的法 律。 在 形 式 上 它 具 有 各 国 国 内 法 所 无法 比 拟 的 优 势。 首 先 是 突 破 了 国 界 限 制 ,普 遍 适 用 于 各 国 的 商 人 和 贸 易 活 动。 其次 是 它 在 纠 纷 中 的 调 解 和 处 理 是 由 商 人自 己 选 取 出 来 的 法 官 来 负 责 的 , 不 同 于国 内 商 法 由 专 业 法 官 来 处 理。 最 后 是 它较 为 强 调 公 平 和 合 理 原 则。 因 此 ,“ 商 人习 惯 法 ” 得 到 了 较 为 广 泛 的 应 用 和 推 广 ,反 过 来 , 也 促 进 了 欧 洲 各 国 的 商 业 贸 易的 发 展。 但 自 1 5 世 纪 以 后 , 随 着 欧 洲 中 央 集权 国 家 的 兴 起 , 欧 洲 各 国 都 采 取 了 不 同的 方 式 把 商 法 纳 入 国 内 法 的 范 畴 , 使 其成 为 该 国 国 内 法 的 一 部 分 , 这 也 意 味 着商 法 失 去 了 它 原 有 的 跨 国 性 或 国 际 性 ,商 人 习 惯 法 在 不 断 地 被 摒 弃。 不 可 否 认 ,这 一 时 期 的 历 史 特 征 , 即 所 谓 的 中 央 集权 制 度 的 兴 盛 对 于 西 欧 各 国 政 治 、 经 济 、文 化 发 展 的 推 动 起 到 了 不 可 磨 灭 的 作用。 然 而 对 于 国 际 贸 易 法 理 论 的 发 展 而言 , 不 能 不 说 是 一 个 历 史 的 倒 退。 ( 二 ) 统 一 化 进 程 的 复 苏 和 推 进法 律 作 为 一 种 调 整 、 解 决 纠 纷 的 理论 与 操 作 机 制 , 是 服 从 并 服 务 于 经 济 发展 的 , 反 过 来 又 影 响 着 经 济 及 其 各 项 制度 的 发 展。 这 一 点 在 国 际 贸 易 法 上 体 现得 尤 其 明 显。 经 济 贸 易 的 多 边 化 、 区 域 化乃 至 全 球 化 , 都 在 呼 吁 着 国 际 贸 易 法 统一 化 的 同 步 发 展 ,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统 一 化不 断 地 被 唤 醒。 自 从 中 世 纪 统 一 的 商 人 习 惯 法 被 各国 的 商 法 取 代 以 后 , 国 际 贸 易 关 系 便 主要 由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来 调 整。 然 而 , 随 着国 家 间 经 济 贸 易 的 不 断 频 繁 和 深 入 , 在援 用 各 国 国 内 的 商 法 来 解 决 国 际 贸 易 方面 的 法 律 问 题 时 , 经 常 遇 到 很 大 的 困 难 ,往 往 出 现 纠 缠 不 清 , 相 互 间 不 承 认 对 方所 援 引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冲 突 , 极 大 阻 碍 了国 家 间 贸 易 的 发 展。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各 国所 引 用 的 国 内 商 法 主 要 是 根 据 本 国 经 济发 展 的 要 求 制 定 的 , 是 从 国 内 的 需 要 出发 , 而 不 是 从 国 际 贸 易 的 需 要 出 发 , 因 而不 能 满 足 国 际 贸 易 日 益 发 展 的 需 要。 同时 , 由 于 各 国 的 经 济 政 治 情 况 和 历 史 发展 的 特 点 各 有 不 同 , 各 国 的 国 内 商 法 在形 式 、 具 体 制 度 以 及 法 律 观 念 方 面 都 存在 着 不 少 差 异。 众 所 周 知 , 以 英 美 为 首 的英 美 法 系 和 以 德 法 为 首 的 大 陆 法 系 , 在许 多 问 题 上 都 存 在 着 重 大 的 分 歧 , 这 也9 1经 济 述 评E c o n o m t c R e v i e I N E S E & F O R E I G N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影 响 了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操作 规 则。 二 战 后 , 世 界 经 济 在 一 段 时 间 的调 养 生 息 之 后 得 到 了 惊 人 的 飞 速 发 展 ,特 别 是 西 欧 和 日 本 的 崛 起。 随 着 生 产 技术 的 不 断 提 高 和 社 会 分 工 的 不 断 细 化 ,全 球 化 的 交 换 与 贸 易 得 到 了 空 前 的 发展。 制 定 出 一 套 统 一 的 , 普 遍 适 用 于 各 国的 国 际 贸 易 法 律 已 成 为 时 代 的 需 要 , 国际 贸 易 的 统 一 化 进 程 开 始 得 到 了 真 正 意义 上 的 复 苏。 在 许 多 国 家 包 括 广 大 发 展中 国 家 的 主 张 下 , 联 合 国 于 1 9 6 6 年 成 立了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的 宗 旨和 任 务 就 是 协 调 和 制 定 有 关 国 际 贸 易 的法 律 和 规 则 ,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统 一 , 减少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法 律 障 碍 , 以 利 于 国 际贸 易 的 长 远 发 展。 自 成 立 以 来 , 国 际 贸 易法 委 员 会 已 先 后 制 定 了 若 干 有 关 国 际 贸易 的 重 要 公 约 和 规 则 , 如 1 9 8 0 年 联 合 国国。论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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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层楼板上进行砌筑。 每个楼层只搭设两步,待砌完一个楼层的墙体后,再将脚手架全部翻到上一楼层。 由于装拆频繁,拟采用轻便灵活的型号及尺寸,力求装拆方便。 材料运输 :由于砌体工程的材 料均需运到各层的施工面上,而且材料用量大,因此材料的运输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工程中垂直运输主要通过塔吊,水平运输采用胶轮车。 为保证材料运输与砌体施工不冲突、不脱节,砖块运输全部安排夜班,白天主要运输砂浆。
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同条件试块每次浇筑留一组。 混凝土施工采用推移式连续浇筑,厚度不大于 400mm,为此采取一次浇筑一个坡度 ,薄层覆盖,循序渐进,一次到顶的方法。 应缩短间歇时间
长: 张龙鹤 13601276653 分副组长: 李建文 13601070949 苏兵 13621016735 何晋丹 18210004542 王飞飞 18610841696 崔华 13693076481 成 员: 张幼奇、杜增军、赵刚、霍海龙、宋友杰 、陈开礼、高岩 、 闫继奎、杨德良、杨培庆、张涛、杨德才、孙志江、周宏磊、 王京友、 张勇军。 分工安排: 组 长: 张龙鹤 负责 桥区
,确因施工需要除去原拉结点时,必须重新补 设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架体内封闭 (1)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净距为 200mm,如因结构设计的限制大于 200mm 工字钢 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第 8 页 共 31 页 的必须铺设站人片,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施工层里立杆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片或木板进行封闭。 (3)施工层以下外架每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