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总结内容摘要:

大学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总结 国际贸易法的 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条件:方义务最小,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货物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卖方只要在货物的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卖方处置即可,买方则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卖方不承担运输或出口清关手续责任。 F 组运费买方出,卖方“主要运费未付”。 货运承运人)适用各种运输。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在所在地交货则负责装货,若在任何地点交货,则不负责卸货。 费用和风险是以货物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 边交货)适用海运河内运输。 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船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交货后费用风险转到买方。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通则实质性改变)。 上交货)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越过船舷即履行义务,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卖方将灭失或损失的风险的转移给买方。 本加运费)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要的成本加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买方买。 买方买保险。 本加运费加保险)除了务外,还应为买方办理货物保险,但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卖方买保险。 费和保险付至)卖方向制定承运人交货,但还应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买保险。 本和保险费付至)卖方除应支付货物运至制定目的地的运费外,还应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发盘失效后果 : 发盘失效的法律后果就是发盘对发盘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盘失效的情形 : 发盘确定的有效期届满或合理期限届满;发盘被接受人拒绝或更改,即使不得撤销的发盘,也是如此;发盘因发盘人的撤回或有效撤销而丧失效力;发盘因某种法律事实出现而归于消灭。 发盘一般对收盘人没约束力。 逾期接受三种效力 :期接受对发盘人无约束力 发盘人未表示反对则有效,反对则无效。 发盘撤销 撤回 盘在送达受盘人之前,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发盘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使发盘不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不可撤销的发盘,也可以撤回。 发盘即使已送达受益人,但如果撤回发盘通知先于或同于发盘人到送受益人,亦可阻止发盘效力的发生。 发盘不得撤销的情况:受盘人已基于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目的:保护受害人。 接受条件:像原则)像原则:实质性变更:对实质性接受,对发盘人无约束力;非实质性变更:对非实质性的变更的接受,若发盘人反对,则无效,若不反对,则有效。 “到达主义”:如果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不是发出通知而是做出某种行为,则该接受的生效从受盘人做出该行为时开始。 接受到达发盘人生效。 接受的撤回:接受只能在生效前撤回。 如果接受不能撤销,合同即告成立。 签订合同的时间 就是该合同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 提单(,是国际海运上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形式。 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 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委付: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付代理合同成立的条件 :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意思一致;经要约(发盘)和承诺(接受)的过程。 托收 出口方将货物发出后,开出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所在地银行在进口地的分行代出口方向进口方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是一种逆汇方式即结算工具与资金呈方向流动。 卖方风险大。 信用证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对出口方风险小, “单单一致”国家主权原则 :政府对国际贸易进行管制的根据。 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对外对内的最高权利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也没有必要有正当的理由。 关税保护措施 :关税税率和海关估价。 关税促进措施 :关税返还制度和进口报税制。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 :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b.“自动”出口配额制 生检疫规定和商品包装与标签的规定)边多变出口管制;许可证制度)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品质担保、权利担保。 买方的义务 :卖方不履行义务的救济 :求损害赔偿。 买方违反合同的行为 :卖方可采取获得救济 :买方履行义务3 宣告撤销合同 . 请求损害赔偿 位 付 别: 托推定全损 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为前提。 限制进出口的范围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品出口管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的先进技术资料出口限制;对某些古董艺术品出口管制;采取经济制裁,对某些国家或地区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 从 方责任增多权利减少,买方则向反。 对出口方:信用证结算方式使出口收款有了银行信用的保障,比单纯依赖进口方的商业信用更安全。 对进口方: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一般无需向银行交纳信用证的全部金额,只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即可,有时银行还提供一个开证额度,在额度内开证课可免交押金。 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受益人申请人间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委托合同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开证行没有合同关系;受益人与开证行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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