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笔记内容摘要:

婚姻家庭法笔记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 1 页第一部分 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 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 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 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 年 12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于 1934年 4 月 8 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950 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 年 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自同年 5 月 1 日起颂施行。 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 年婚姻法分为 8 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 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1980年 9 月 10 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较 1950 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 2 页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 、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 、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3) 、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这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 法律意义上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2、作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的范围:现代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我国采用)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系可分为不同系列: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现代国外立法对亲等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 我国与之不同,50年、80 年婚姻法及修改后的婚姻法均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我国古代以丧服制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方法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直系血亲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 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 如己身与姨表兄弟姐妹的亲等数,为四代旁系血亲(2+2)。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关从血亲”为原则。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完成相同。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即以此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的代的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作为一类民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 3 页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也必须有一定依据。 凡是依照亲属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由于亲属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而可简称为身份法律事实。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 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 、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2)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自然血亲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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