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kn内容摘要:

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禁用圆珠笔),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可以使用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外文医学名词。 医学术语和概念要准确。 语句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 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时间,按“年、月、日、时”顺序书写,按 24 小时制书写。 每页标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及页码。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其胜任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上级医务人 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和各项记录的修改一律用红笔,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 2 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 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入院时要填写《知情选择书》,由其自愿指定病情的被告知者和医疗活动同意书签署者负责签字。 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 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22 二十、弃婴处理制度 (医护办公室) 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23 二十一、危重孕产妇抢救讨论登记制度(医护办公室) 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由孕产妇抢救小组总指挥组织进行,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 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报告,由总指挥组织专家会诊,迅速解决疑难问题。 孕产妇抢救病例应书写完整及时,一切抢救工作要准确、清晰、扼要、完整的做好记录,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医护人员要密切配、执 行口头医嘱时,护士重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方可执行。 保存孕产妇抢救过程中全部药品空瓶,输液、输血空瓶及其它相关用药及资料,以备核对。 建立专用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登记本,认真作好详细记录,定期召开危重孕产妇抢救讨论会,及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24 妇产科门诊制度、职责 二十二 、 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妇产科门诊 ) 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 应指派一至二名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门诊工作。 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须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 门诊医师中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不 得小于三分之二。 科室派往门诊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定期进行人员调换,科室应与医务科共同商量。 门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及专科医师担任,应保证诊疗质量和诊疗时间(每一位病人诊察不 得少于 10 分钟)。 对疑难重症病人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科主任、主任医师定期出诊时,应解决疑难病例。 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 尽量简 化手续,方便病人。 有计划地安排病人就诊,基本消除病人就诊“三长一短”现象。 对高烧及重症病人、老弱残及来自远地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咨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 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门诊检验、超声、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门诊药房划价、发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必须有本院能胜任的医师 参加。 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门诊各科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病人住院治疗。 1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准时开诊。 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并通知医务科。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诊停号。 25 二十三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产科门诊) 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在产前检查时,应认真筛查高危因素,并进行高 危评分。 村级初步识别高危因素及时报告或转送到乡级及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确诊。 对高危妊娠者由乡级妇幼专干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定期追踪复查,并坚持反馈、报告制度。 按高危妊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对重度痫子前期、子痫、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合并心、肝、肾、脑等重要脏器疾病及重度贫血、甲亢、糖尿病及其他诊断不明或乡级条件有限,诊治困难者均应转到县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 高危妊娠实行分级住院分娩制度。 凡因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者,必须转送到县级医疗保健单位确诊,并适时终止 妊娠。 高危产妇的产后访视由乡镇妇幼专干负责实施。 26 二十 四、 围产保健工作制度 (妇产科门诊 ) 由主管领导牵头,产科、儿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围产保健质量管理小组。 成员基本固定,定期开展活动。 妇产科六诊要按《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做好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填写《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 督促初次检查的孕产妇到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 对产前检查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在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封面用红笔表明高危妊娠,做好高危因素的初评分和复评分工作。 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监护卡》。 并上报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医师取卡后,进行专案登记和定期检查监护。 对于流动人口中的高危孕妇,必须填写高危孕妇管理委托书,寄给孕产妇所在地防保站,由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 产房、病房医师或助产干要在《保健手册》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并督促其家属在 7 天内将《保健手册》送交户口所在地的防保站,以便及时进行产后视访。 凡在围产死亡《指孕周 28 周的死胎,死产及产后七天内新生儿死亡》,妇产科和新生儿科要负责填写,围产儿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表,并做到不缺项、漏项、 居住地址中要填写清楚母亲户口所在地,以便核对落实。 凡有孕产妇死亡 (指怀孕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 ),医院须填写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登记卡,并在 24 小时之内向据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同时提供孕产妇死亡的全部原始病历,接受核实调查。 建立健全孕产妇、围产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按时参加市、县围产协作组会议和活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帮助产妇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奶,鼓励按需哺乳,实行母婴同室,做好母乳喂养的宣传指导。 开展不同形式的围产保健宣传活动,举办孕期保健知识讲座 ,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 27 二十五、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妇产科门诊) 产科门诊应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负责门诊工作。 工作人员应关心体贴病人,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 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产前宣教和优生学知识宣教,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 凡确诊早孕者,须进行血压、骨盆、体重,血、尿常规的检测并详细询问病史,筛查高危妊娠,并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 如属高危妊娠,工作人员应在保健手册上加盖“高危”章,对高危患者说明高危的危险性,建议其到中心医院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对高危评分≥ 10 以上者建议其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并认真填写高危筛查登记表,并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定期做好高危随诊工作。 28 二十六 、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妇产科门诊) 一、获准开展妊娠 14 周 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20 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 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 14 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 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检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的身 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三、要求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 须经 2 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 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 四、凡施行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的性别。 29 二十七 、 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妇产科门诊) 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应按高危评分标准对孕妇定期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评分记录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应加盖高危标记,实行专项管理。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指导,制定监护方案,预约复评日期,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高危意识和保健能力。 高 危孕产妇应住院分娩, 10 分的重危、高危必须到县级或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登记,反馈病情。 高危转归后,仍回原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危重高危孕产妇应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转诊时应有医护人员陪同,并做好转诊记录。 工作认真负责,态度和蔼可亲,不推诿病人。 定期打扫卫生,使之整洁,舒适。 30 分娩室制度、职责 二十八 、 产房工作制度(分娩室) 产房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接待每一位孕产妇,并认真做好分娩准备和相关记录。 保持产房内保暖、降温、灭菌设备齐全,功能良好。 室内温度应保持在 24176。 C— 26176。 C,相对湿度为 50— 60%。 产房内应设有产程中所需的用品。 药品、抢救器械与设备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或更换,保持急救设备性能完好,呈备用状态。 产科医生应熟悉三个产程的护理及处理。 严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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