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授课内容(WORD)[1]内容摘要:
《金融法》授课内容(WORD)[1] 金融法课件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第一节 金融一、信用与金融(一)金融1定义(1)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2)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3)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存款吸收与支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金融行为 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及外汇的买卖、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及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2、分类(金融形态)(1 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 体 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 金融资产 的方 融通( 投资方 ) 信贷融通(借贷方 )债务融通(3) 筹资主体的资产形 融资债务融资:信贷形 ,筹资 承 付 的 ; 融资: 形 行,投资 承 融资 险。 ( )信用1定义( 学和金融学上的)信用:¡指¢同£有 之间 一定的财或货币为¥体, 偿 金及支付 为§件 «动形。 2)资金分配;(2)货币的信用形 与信用体系(1) 信用主体为·,( 用信用、¶人信用)(2) 信用的为·(信用、人信用);(3) 信用的用为·(生产信用、”»信用);。《金融法》授课内容(WOR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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