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内容摘要:

占管。 第九条 抵押期间, 上述房产占管方应在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抵押期间,标的物如遇国家建 设征迁,抵押关系即告结束,或者乙方将征迁补偿所得房产做为履约标的物,重新设定抵押关系,并依期偿还债务,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条处理债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须按规定交缴承担的各项管 理费、水电费、维修费以及应缴纳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上述抵押房产出租、买卖、拆除、改建,不得改变该房产使用性质。 确需对该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续签与本合同 (契约 )相衔接的文书。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房产继承人有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立契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 (契约 )继续有效,其规定的权力、义务由变更后的立契主体享有、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上述抵押房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 若发生与乙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已出租房产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因乙方过失造成抵押房产价值降低,低于本合同(契约 )第四条双方认定的抵押 价值时,乙方应及时增加其它担保。 第十八条 除正常自然损耗外,乙方必须保持抵押标的物的完整。 第十九条 该房产的损毁,不能使本合同 (契约 )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 (契约 )规定乙方之债务责任. 第二十条 抵押期满,乙方如不能清偿债务,甲方有权 提起诉讼。 如抵押期满乙方不能清偿债务,但与甲方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合同 (契约 )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抵押房产价值可经过评估确定,也可双方协商。 第二十二条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产设定抵押,抵押人应当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报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 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本合同 (契约 )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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