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内容摘要:
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 1985 年 5 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 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 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 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答: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 3 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 1999 年 5 月 1 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 8 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 1 间。 10 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 2 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 2000 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 3000 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 10 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 5000 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 8 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不正确。 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 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 1999 年 10 月,李兰于 1999 年 8 月继承其父遗房 1 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王彬所欠 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 其中 2000 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 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 甲男与乙女于 2000 年 10 月 1 日结婚登记。 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 8 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 2 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 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 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应适用诉讼程序。 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 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 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 岁,公务员;梁某,女,37 岁,工人。 双方于 1991 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 10 岁。 从 2000 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 12 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从 2001 年 1 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 2002年 2 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 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5.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 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 12 间,并于 1998年生一子丙。 1999 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 2001 年才病逝。 2002 年,乙妻车祸身亡。 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 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 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 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 丙是否应继承 12 间遗房。 答: 12 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乙死后,遗房只有 6 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 2 间。 乙母死后,遗房 2 间,由甲乙继承。 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乙母的 2 间遗房,由甲继承 1 间,由丙代位继承 1 间。 丙不能全部继承 12 间遗房。 乙妻死后,遗房有 8 间,由丙继承。 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 1 间外的 11 间。 6. 被继承人刘三于 2001 年 5 月病故。 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 刘丙于 1999 年 8 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三于 1998 年 10 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 1 间,现金 1 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 3 间,现金 3 万。 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 3 万。 经查明,刘三有遗房 17 间,现金 11 万。 赵大伯于 2001 年 1 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现问: 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 哪些是受遗赠人。 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 1 间,现金 1 万。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 3 间和现金 3 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 1 间遗房和 1 万现金外,其余遗房 16间和现金 11 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7.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 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 3 间房屋和 4 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 2000 年 2 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问: 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8.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 1998 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 1999 年 5 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同年 8 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 2001 年,曹国死亡。 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问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 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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