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B内容摘要: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B 一、简答题: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二、论述题: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 我国自 1950 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 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 婚姻“自由”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 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2第一个人的看法: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 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 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第二个人的看法:(一)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部队建设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抚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还有人有以下看法: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 对于以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 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在作出决定。 离婚如果双方认可,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 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3 案例分析答:法院应判决离婚。 王某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认识张某与其同居并生一子,这就构成了事实重婚,要负刑事责任。 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根据刑法第 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事实上的重婚不仅要承担婚姻无效、离婚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的拒绝,因王某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以无奈离家出走打工,结实张某并生一子,而形成两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张某知道王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子,张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张某不知实情,她也是受害者,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王某与张某所生之子,虽为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王、张对其有抚养义务,张某与王某只能在王某与前妻离婚后方可办理结婚手续。 虽然王与李感情破裂,但未办理离婚,王与李仍是合法婚姻,受婚姻法保护,李某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和负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4一、名词解释:1、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社会机构抚养: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联合财产制:(一)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二)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一定范围的亲属3、一夫一妻、男女平等4、亲属间5、直系血亲、直系姻亲6、必备、禁止7、完全,强迫,干涉 8、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9、抚养,赡养10、生活费,教育费11、军人本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12、准予,婚姻登记机关三、选择题:1、B2、C3、B4、B5、6、7、8、9、10、述题: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 (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 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案例分析:答:(一)财产的分割:1、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个人的那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2、朱某继承的一套房子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 50000 元,也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孩子归母亲即朱某抚养,因为孩子只有 10 个月,根据婚姻法 36 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因孩子的归处及从照顾妇女、保护儿童的利益出发,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给予女方多分一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赠与和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说明的,即给个人的) ,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王某与 02 年和朱某结婚,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 04 年朱某父母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 05 年 8 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 50000 元,06 年 6 月王某与朱某离婚。 他们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孩子应该判给女方朱某。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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