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 金典版内容摘要:

金融法期末复习 金典版 名词解释:1 金融法:实质意义上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及金融管理关系法律规范系统,形式意义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或金融法规。 大多从实质意义上理解:调整货币流通以及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法律规范体系。 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具有系统性;宏观调控性;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2 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经营者(包括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金融消费主体(主要是客户)之间发生的中融资关系。 具有三层含义: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b 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c 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3 金融信托:是指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信托行为,他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发行债券,股票,管理财产等为主要业务内容。 法律特征:1、受托人是金融机构,2、具有财产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双重职能。 3、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设立。 4、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 5、是金融机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而开办的意项金融业务,属于营业信托范畴。 4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收取手续费,不得带代垫资金。 5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资金。 其首要功能是提升银行变现能力和防止突发性资金需求或出现现金挤兑时发生金融危机或金融恐慌。 其次就是集中银行资金,然后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合理调配资金,实现信贷结构的调整6 贷款制度: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贷款法律制度主要规定贷款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种类,期限,利率,发放程序,借款合同,债权保全与清偿,贷款管理,担保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7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8 证券业务监管:是指针对证券经营活动环节主体和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象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服务和服务主体。 分为政府监管和监管。 目的是保护投资,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 9 金融制度: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 10 审贷分离制度:指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三个环节,分别设立调查、审查和检查三个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的部门。 贷款通则第 40 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 简答题:1、金融的分类:金融是货币借贷与资金融通。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 (一)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权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特点:直接融资是以证券公司为核心的的。 运作方式一是交易双方直接进入市场,直接进行交易,二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的安排,间接进行交易。 直接金融优点有:能够把资金供需双方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资金的快速融通。 把资金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促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直接金融的局限性:对于贷款者来说,直接金融的风险比间接金融为大,发行直接证券的部门有经营亏损和破产倒闭的可能,而这种风险只能由贷款的一方独自承担。 直接金融得以发生的条件要求高;必须以交易双方在资金借贷的数量、期限等方面均一致,满足会影响资金融通。 在金融市场欠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直接金融证券的流动性较弱,变现能力较低。 (2)间接金融,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带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间接金融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的资金融通活动。 优点:灵活方便。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 ,可以提供数量不同的资金和不同的融通方式,以及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满足供需双方融资选择要求。 安全性高。 在直接金融中,资金融通的风险主要由债权人独自承担,而在间接金融中,融资活动的风险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 证券流动性强。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誉高,所发行的间接证券,大都具有“准货币” 的性质,易被人们接受。 间接金融提高了金融的规模经济。 间接金融的局限性:由于在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加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资金供需双方的直接联系被割断,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的关注和筹资者对使用资金的压力和约束力。 同时,由于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增加了筹资的成本。 金融是现代化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是规范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货币,外汇的概念,特点:一,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动产。 (1)具有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代替物系可以同种同量的物相互代替者;(2)典型的消费物,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人他人之手。 货币的特性,决定了货币的特殊效力:(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货币所有人;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标志,因此让与人有无让与所有权的意思以及行为能力,在所不论;货币的占有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2)在债法上,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贷款人对借款人仅享有债权;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其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外汇:外汇实指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它主要包括外国货币、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的特征:(1)外汇主要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信用工具越来越多,外汇内容页不断发展。 (2)外汇必须具有自由兑换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 (3)外汇是国际性货币,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价值,在国际市场占有相当的比重,在国际结算中经常使用。 三、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一)商业银行,是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二)联系: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都是企业,都是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不可却少的部分。 商业银行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现风险时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区别:1设立需要满足条件的不同商业银行是具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的企业法人,要求条件更为严格。 具体表现:(1)银行不仅要有组织章程,还要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要求其注册资本金远高于一般企业, (2) 一般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商业银行则要求其银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3)一般企业法人只要求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而商业银行则不仅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还要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 业务范围的不同从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看,其与一般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一般企业从事普通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其活动范围是生产和流通领域;商业银行则是直接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其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 3 依据不同商业银行是按照公司制度建立的企业法人,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可以不是公司,而商业银行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职权行使,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设立程序不同一般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应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的审批程序要比其严格的多,商业银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一)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包括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 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集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 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 称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或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这种业务并不引起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比例的变化。 主要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二)经营原则 751、基本经营原则。 (1)四字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 )银行独立经营原则。 (6)公平竞争原则。 (7)依法接受银行监管机关监管的原则五、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一发行库是“人民币发行库”的简称,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户;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等。 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 业务库保管的货币是流通中得货币,处于周转状态。 发行库与业务库的区别:机构设置不同。 发:人民银行 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 发:发行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业:现金,流通货币。 业务对象不同。 发:普通银行 业:全社会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 发: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业: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6、贷款的规则和原则(87)七、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地位,职能,职责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二法律性质 46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47(一)发行的银行(二)政府的银行(三)银行的银行(以上三大职能为传统职能表述)(四)金融服务、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现代职能表述)四、中央银行的职责 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二者有重要区别:1、贷款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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