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讲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术 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计量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 量具和 GB/ 3规定的主要检测 设备。 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符合 GB/T16739 相关规定。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参 照 GB/T16739执行。 (三)有必要的人员 人员数量要求 一类 二类 三类 技术负责人 1 1 1 发动机、电器、车身、自动变速器 质量检验员 1 1 1 机修、电器、钣金、 涂漆技工 各 1 各 1 根据项目分别 配备相应人员 人员素质要求 ( 1)熟悉相应业务,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 技术规范; ( 2)一、二类维修经营者技术负责人、质检 员 6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从事机 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工 40% 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三类维修经营者 的技术负责人及机修、钣金、涂漆的维修 技工 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关于人员考试的问题 由于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未出台,为贯彻 《 规定 》 ,经请示交通部同意各省先开展此项工作, 经运管局研究决定,此项工作暂由各地运管部门组 织落实。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 GB/T16739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保措施 具体要求按 GB/T16739执行。 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汽车维修 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六、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七、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 提交的材料 除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设备、设施清单; GB/T18189要求的管理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的还应提交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程序 按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规范的程序 实施许可。 许可的文书使用 《 交通行政许可实 施程序 》 规定的文书。 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 许可部门只对提交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不 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九、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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