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相关政策内容摘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 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25 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 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职工教育经 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26 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 的知识。 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 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 )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27 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 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 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28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 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29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 ,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 、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30 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 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31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 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32 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3年 7 月 15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xx 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33 (五)论文著作 XX省人事厅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 ( 2020 年 11 月 24 日 xx 人发〔 2020〕 300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们接到一些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来信和电话,认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来划分和确定论文和论文发表刊物的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合理、不科学,刊物的主办单位与刊物(论文)的水平高低不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我们予以调整。 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条件关于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取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 整为具有 CN 刊号、 ISSN 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 论文条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不是以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界定的,继续有效。 34 二、论文条件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导致条款之间论文数量要求有不一致的,按数量要求少的规定执行。 三、虽没有六要素、中(外)文摘要,但内容完整的论文,不得视为无效论文。 四、论文条件调整后,各级评委会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认真考核论文的技术水平,本着重在实绩、以及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全面综合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 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35 XX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 ( 2020 年 6 月 28 日 xx 人函〔 2020〕 1241 号) 省教育厅: 《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的函》( xx 教人〔 2020〕 116 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在现行资格条件未作修改之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条件,仍按 xx 人职〔 1999〕 26 号、 xx 人职〔 1999〕 27 号执行。 36 XX省人事厅 关于当前职称评审论文问题的批复 ( 2020 年 8 月 21 日 xx 人函〔 2020〕 1853 号) 广州市人事局: 《关于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条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人报〔 2020〕 62 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现行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没有要求论文必须在具有 CN 刊号、 ISSN 刊号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可继续按现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论文著作条件要求执行,此类论文在职称申报中继 续有效。 37 (六)业绩成果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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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贮),则能够提高其营养价值。 刺槐叶刺槐又称洋槐。 新鲜刺槐叶含干物质、总能兆焦千克、粗蛋白、粗纤维、钙、磷,富含多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其营养价值不亚于豆科牧草。 刺槐叶以鲜用为好,也可以制成刺槐叶粉。 饲喂刺槐叶要注意合理搭配,不应长期单独使用,需搭配精料和其他青绿饲料。 松针松针加工成松针粉便于贮藏、运输和使用,如能在加工中除去松针中的松香磷脂和单宁,则适口性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