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供参考内容摘要:

表决。 第三十九 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执行 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 十 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 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执行 董事、监事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 二 条 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 三 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 执行 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 十 五 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全体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 决议,应当由 全体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 四 十 六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四 十 七 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 四十八 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分期出资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 四十九 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五十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执行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 条 执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第五十 二 条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 三 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 十 四 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 十 五 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五 十 六 条 公司设 执行 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 董事 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 公司 执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执行 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执行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 十 七 条 执行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 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执行 董事就任前,原 执行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执行 董事职务。 第 五十八 条 执行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执行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五十九 条 执行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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