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内容摘要:

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 - 1 - 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2)格式条款是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简述法定抵销的条件: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须为合法,任何一方之债务不合法(如赌债) ,不得主张抵销。 (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单方主张抵销。 (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 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应允许其主张抵销。 (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简述要约的条件: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构成要件:(一)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 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简述可撤销合同和种类可撤销合同共有三类。 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 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是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简述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侵犯债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一方面合同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长的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违反(的是其他法律义务,则应承担其他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因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也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仍有一定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如违约金、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等。 - 2 - 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的含义主要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进行了必要的干预。 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中所称的交易,是指独立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或管理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五、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经济法基础理论论市场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市场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符合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但市场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自动直接地引起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还需一定的中介,即市场经济法律事实。 只有当市场经济法律事实出现时,才能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也并不是任何客观情况都能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事实。 只有这种客观情况为一定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且由这种客观情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规定相联系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事实,成为产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原因。 按是否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有关,市场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一) 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市场经济法律事实中最大量的一种。 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 1、 经济法律行为是以发生、变更和终止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有三项:(1) 主体必须有法定资格。 (2) 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经济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虽然没有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愿望,便事实上引起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它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 3 - 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一般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就可引起;但有时它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才能引起。 这种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当|“事实构成”的几个法律事实皆已具备时,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简述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独资企业是指由投资人单独投资所设立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并由投资人经营管理,由投资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投资人为单一主体。 2、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 投资人是风险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4、 独资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简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 其设立的条件有:第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是一个人投资的企业,没有与其他人合作投资或合伙投资的关系。 第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企业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它必须依法确定,才能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也是企业对外交往的标志。 第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实体,从事的是经济活动,投资人又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一定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 所以规定了投资人的出资事项,并进而要求投资人申报。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既然要进行生产经营,就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招用职工。 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合伙企业法简述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要件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由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以及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此做以下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述退伙的种类。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退伙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本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当然退伙: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4 -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要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 2 个以上的合伙人。 合伙人数应不少于 2 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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