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678《金融法》授课笔记内容摘要:
自考05678《金融法》授课笔记 更多金融法资料:,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成立于 1948 年 12 月 1 日。 1995 年 3 月 18 日,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年 12 月 27 日,十届人大第 6 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以确认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的分离。 根据该法第 2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致力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该法的立法目的: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该法的特点:明确了国务院对中央银行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银行的监督。 这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及其管理的历史和现状,体现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色。 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持我国金融稳定。 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单独管理。 它从事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形成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库。 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依法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金融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即稳定货币币值是基础,发展经济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或者说稳定币值的目的是发展经济,稳定币值就是要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使中央银行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方向;第二,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标准:货币币值保持稳定;第三,从法律角度否定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双重目标制即既要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又要保障经济的发展)。 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5 条,货币政策中涉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除此以外的其他货币政策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决定后即可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接受立法机关监督。 单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任期的规定,即每届任期 5 年,可以连任。 更多金融法资料:召集并主持行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重大问题;负责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全面工作,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位):(单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组成:是依照 97 年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由共 11 名委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尉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除相关部委领导和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外,还有一名金融专家身份的委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职责: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行设在北京,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原来按行政区划设立,现在撤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立了跨行政区的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对设在同一城市的分行、支行进行了合并,在不设大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特派员。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分支机构的行长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 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维护所在辖区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并负责当地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比较重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特定的工具即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帐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提高时,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商业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就会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流量就会减少;反之,基准利率下调时,商业贷款利率相应下降,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会随之增加。 (即: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是随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高低而变化的。 )2007 年 1 月 4 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 始运行。 这是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的一种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首先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一个报价团,自主报出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然后在这些报价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算数平均利率。 它体现了市场主体对利率水平的认识和预期。 贴现,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 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 更多金融法资料: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大信贷规模,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 反之,当央行提高再贴现率,就会抑制商业银行再贴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市场货币流通量就会相应缩减。 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区别于一般政府部门的是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供应量的机理为:当市场中人民币太多时,中央银行就卖出国债或外汇,从金融机构手中收回人民币;从而减少市场中人民币的供应量;当人民币短缺时,中央银行则买回国债或外汇,投放出人民币,从而增加市场中的货币。 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这种调节在时间上、方向上比较灵活,且能够直接控制调节量的大小。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反之,减少这种贷款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减少。 中央银行贷款是最直接的调节手段,前面几种货币政策工具属于间接调节手段。 如:只对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它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等。 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禁止用这种贷款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主要投向三方面:支持农业发展;扶持政策行银行业务;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 国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财政部不再单独设立国库。 国库设置体系上,实行中央与地方两套体制:中央国库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方设中心支库和支库。 地方国库体系中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设地方库。 国库存款的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经理国库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办理。 6、清算系统。 我国目前结算工具主要有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以及委托收款等。 中央银行负责维持结算中心的运行与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7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如发现商业银行在结算中有压单、压票、无故占用客户结算资金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退票等,要责令商业银行予以纠正;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需进行赔偿。 个禁止禁止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也在禁止之列。 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能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一、金融监管的目的1、保证金融业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健这是监管的首要目的。 因为金融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资金分配渠道,被誉为“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另一方面,金融业又是运作“别人的钱”的行业,以负债经营、受托经营为特征,因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格外重要。 国外金融实践,防范金融风险有三道防线:(1)日常监管。 包括市场准入、退出和持续经营能力。 前者如注册管理,后者如资本充足监管、风险资产管理、清偿能力评价、银行检查等。 它属于预防性监管。 更多金融法资料:(2)救助措施。 典型的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即中央银行对陷入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贷款,或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大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接管,以化解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蔓延到整个市场的危险,维护存款人信心。 (3)善后措施。 如存款保险制度或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当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由专门保险机构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存款或客户资金给予保付。 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以银监会为主体的日常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正在建设。 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虽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但银行法第 30、32 条都提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发放特种贷款;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向证券公司、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救助贷款,扮演了最后贷款人角色。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金融市场是一个信用市场,如果公众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远离金融市场;而离开公众支持,金融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已经将这项任务当作一项法律义务来规定。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对资产质量的监管。 二、银监会的设立传统上中央银行集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但实践。自考05678《金融法》授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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