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xx年年度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附注 本年度 上年度 收入 利息收入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投资收益 其中:股票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收益 权证投资收益 股利收益 基金红利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xx 年年度报告 10 其他收入 费用 计划管理人报酬 计划托管费 交易费用 利息支出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其他费用 115496 利润总额 所附附注为本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 3. 所有者权益(计划净值)变动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附注 20xx年度 实收计划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计划净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计划净值变动数(本期净利润) 三、本期计划份额交易产生的计划净值变动数 其中: 1. 计划申购款 2. 计划赎回款 四、本期向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计划净值变动数 7 (15)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计划净值) 所附附注为本会计报 表的组成部分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xx 年年度报告 11 (二)会计报表附注( 20xx 年 01 月 01日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一、计划概况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xx) 24 号文《关于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的批准,自 20xx年 2月 24日起开展设立推广工作并于 20xx年 4月 28日成立。 集合计划实际收到委托人净本金参与金额合计人民币 820,4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以自有 资金91,159, 元参与计划,设立推广期募集净本金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 911,596,元(含管理人用自有资金认购的金额)。 上述资金已于 20xx年 4月 27 日划入在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并由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信长会师报字( 20xx)第 21988号验资报告。 集合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10年,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一)财务报表所遵循的主要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公历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三)记账原则 权责发生制。 (四)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五)集合资产的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xx 年年度报告 12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自 20xx年 11月 13日起,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 1)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 2)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Dl- Dr FV=C+(P- C) ———— 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价估值; 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 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LOF、 ETF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计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 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 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六)证券交易的成本计价方法 买入股票时,于成交日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价格和相关费用)计入股票投资成本,出售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买入上市债券时,于成交日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的利息后记入债券投资成本,出售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买入货币市场基金时,于成交日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价格和相关费用)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xx 年年度报告 13 计入基金投资成本,每日按前一日公告 的万份收益计算基金红利,并于结转份额日计入基金投资成本,出售时按出售的份额结转成本。 买入非货币市场基金时,于成交日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价格和相关费用)计入基金投资成本,出售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证券买卖差价收入 ( 1)股票差价收入: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 2)债券差价收入: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 3)基金差价收入:非货币市场基金于卖出或转换时确认,并 按卖出或转换基金的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股利收入:在被投资股票股权除息日确认,按上市公司宣告分红派息比例计算并扣减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入账。 债券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基金红利收入:货币市场基金每日按前一日公告的万份收益计算金额计入应收基金红利,并于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日入账。 利息收入: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确认,计提对象为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和权证保证金。 权证损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权证,于卖 出或行权时确认损益入账。 其他收入: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八)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管理人报酬和计划托管费:按照计划合同和计划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其他费用:发生额影响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五位的,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集合计划损益;发生额未影响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五位的,于发生时直接计入集合计划损益。 (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政策 开放期内,计划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计划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 进行再投资;计划持有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xx 年年度报告 14 每份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计划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开放期内到点分红。 计划单位净值达到 ,分红后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但封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与收益分配、退出计划相关的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税项 主要税项列示如下(集合计划比照基金执行): 印花税 20xx 年 5 月 30 日前,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 1‰。 根据 财税 [20xx]84 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从 20xx 年 5 月 30 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 3‰。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20xx]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自 20xx年 1月 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20xx]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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